委托经营合同被法院判无效?如何追回商铺及使用费!

“物业使用权”投资收不到租金?法院这样判!
2015年10月30日,宋某与佛山市竤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竤海公司)签订《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支付656,231元取得涉案物业(佛山市禅城区某路“竤竤海活力广场”首层10XZ号)使用权,合同明确性质为租赁关系。
同日,宋某与佛山市竤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竤庆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同》,约定宋某委托竤庆公司经营物业,竤庆公司每月支付固定收益8,062元,并承担空租期间的补偿责任。
因经营方拖欠承诺的收益,宋某诉至法院,要求竤庆公司收益并解除与之签署的《委托经营合同》。
法院审理查明,竤海活力广场系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违法建筑,依据《城镇房屋租赁的解释》第2条,竤海公司与宋某的《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及宋某与竤庆公司的《委托经营合同》均属无效。
判决双方签署的《委托经营合同》无效,竤庆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宋返还佛山市禅城区某路“竤海活力广场”首层10XZ号物业,并向宋某支付占有使用费1531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