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题|确诊重症肺炎确诊糖尿病,保险公司“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拒赔

案件情况
何某某于2019年首次投保人保财险公司“人人安康”百万医疗保险,2022年11月8日续保。
保险责任包括一般医疗费用补偿(免赔额1万元,赔付比例100%)、恶性肿瘤及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补偿。
2023年8月3日至9月12日,何某某因重症肺炎、新冠感染、2型糖尿病住院,总医疗费163,005.70元。
医保统筹支付53,694.65元,何某某个人负担109,311.05元。
双方争议及处理
何某某申请理赔。人保财险公司以何某某“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拒赔,称其投保时隐瞒10年糖尿病史及15年支气管扩张病史。何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9,311.05元。
法院审理认定,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何某某首次投保时签字的健康问卷,无法证明已就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
未在承诺的5日内补交证据,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保险法》第17条;《保险法解释二》第11、13条)。此外,何某某系续保客户,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应掌握其既往健康状况。保险公司接受续保后以“未告知病史”拒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法》第5条)。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 (总费用163,005.70 - 医保支付53,694.65 - 免赔额10,000) × 100% = 99,311.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