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专题|购买中萃广场物业仅为使用权,能否退款?
2021年10月,李某与佛山市中萃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定制合同》,李某购买位于中萃广场某使用权物业,使用年限为2017年6月20日至2057年6月20日,李某支付对价。
后经了解,项目所在的使用年限,并非如合同所载明,双方产生诉讼。李某要求撤销合同,主张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物业所在土地归白沙经济社所有,中萃公司取得案涉土地租赁使用权至2037年6月20日止,地上建筑物的房产证办至白沙经济社名下。
因此,截至2037年6月20日土地租赁期到期后,中萃公司并不享有案涉物业的使用权,其无权再另行转让使用权。租赁期限是案涉合同的关键条款,亦是影响李某缔结租赁合同的重要因素,中萃公司不仅未向李某披露该重要事实,反而在合同中明确土地使用期限至2057年6月20日,据此认定中萃公司构成欺诈,并支持李某关于撤销2037年6月21日至2039年8月29日租期期限的约定正确,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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