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岭君广场公寓使用权到期能要回钱吗?

2016年12月15日,林某与广东岭君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岭君公司)签订《岭君广场公~寓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林某购买岭君公司开发建设的佛山市禅城区XX路岭君广场第XX座XX层XX房产的使用权。
合同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林某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要求岭君公司退回使用权转让款项。
合同到期,林某向岭君公司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但未获得岭君公司30天回复,故诉请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使用权转让款项。
法院审查认为,双方签订《岭君广场公~寓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林某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有权终止合同。林某已向岭君公司发出过解除通知书,确认终止林某与岭君公司签订的《岭君广场公~寓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
合同终止后,岭君公司应向林某返还物业转让款,法院予以支持。注:关于该项目,每个人可能存在不同的情况。案例索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