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可以转让吗?

在阳光保险与某煤炭公司保险再审纠纷一案中,法院给出了论述。
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案涉“团体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效力问题。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商业险保险金请求权属于纯财产性质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可以自由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即在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便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遗产作为纯财产性权益,当然可以自由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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