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物业不能交付,能否返还费用?有关琦宝国际创客T+项目

2019年1月10日,佛山市南海卓景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卓景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刘某签订《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卓景公司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路××(推广名:琦宝国际·创客T+)项目自编号第X栋XX5号物业(下简称“涉案物业”)的使用权转让给刘某,建筑面积为37.15平方米,装修情况为毛坯,使用权性质为商业。
物业使用权期限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48年6月30日止,刘某应在2048年7月1日当天将该物业的使用权归还给卓景公司;本物业使用权转让总价款(由物业使用权转让期内的使用权转让费210306元、综合管理费105469元二部分组成)为315775元;签订本合同前,刘某应向卓景公司支付定金50000元,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支付315775元(含定金)。
卓景公司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该物业交付刘某;若在约定交付日期前未付清合同约定所有款项(分期付款的,未能付清到期金额),则物业交付时间顺延至刘某付清合同约定的次日止。卓景公司逾期超过90日仍未向刘某交付该物业的,自逾期超过90日后起,每逾期交楼一日,卓景公司应按照45元/日的标准向刘某支付违约金等。
2019年1月10日,刘某作为甲方与乙方嘉匠公司签订《物业装修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涉案物业进行装修至精装修标准,总价款为74300元,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全部装修款;如主合同非因甲方的原因解除而导致本合同解除的,则甲方已付的装修费用由乙方无息退回给甲方等。
同日,原告刘某作为乙方与甲方顺千盈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载明刘某合法使用涉案物业,委托顺千盈公司为该物业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费按该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按人民币3.5元/平方米/月标准收取。
2019年12月7日,卓景公司出具《告知函》,告知鉴于施工方工期拖延等客观原因,导致该物业交付时间存在逾期的可能,但承诺尽可能地按时、按质交付。
各方因项目逾期交付,产生本案诉讼,刘某诉请返还已支付的相关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所在楼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涉案《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使用权的实际租赁期限已超过二十年,则超出二十年的约定无效,其他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卓景公司作为涉案物业交付义务人未举证证明涉案物业所在建筑物已具备交付条件,亦未举证证明已通知原告交付物业,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院采信原告关于涉案物业尚未能交付的陈述。该合同约定卓景公司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交付物业,至今已超过三年多的时间,卓景公司仍未将涉案物业交付给刘某,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主张解除《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合理有据,予以支持。
法院确认《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中二十年有效部分的约定在卓景公司视为收到载有解除意思表示的起诉状之日即2023年5月18日解除。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返还相关费用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