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商铺逾期交付可以退吗?有关广佛智城商铺项目

2019年7月19日,李某某与广佛智城公司签订一份《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岭南路XX号广佛智城项目自编号X号地XX商铺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转让期限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39年7月18日,甲方同意在转让期限届满之日起赠送物业使用权给乙方至2048年12月31日止。
乙方应该在2049年1月1日将该物业的使用权归还给甲方;涉案租赁物总转让金188000元;甲方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该物业交付给乙方,如乙方在此之前未能付清合同约定的所有款项,则物业交付时间顺延至乙方付清合同约定所有款项的当月底;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交付涉案租赁物,应按照已收转让金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9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等等。
同日,李某某(甲方)与欣盛公司(乙方)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甲方将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岭南路XX号广佛智城项目自编号XX号物业委托乙方进行经营管理。甲方同意在签约当日,一次性支付乙方策划推广服务费用5万元。
同日,李某某(甲方)与欣盛公司(乙方)、广佛智城公司(丙方)签订《<</font>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之补充合同》,约定:丙方同意为甲、乙双方签订的主合同中乙方的履行作担保,具体内容为:如乙方在履行主合同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逾期支付第六条约定的委托经营收益超过六个月时,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甲方可以按主合同的约定书面要求丙方代乙方承担一次性支付剩余期限未收取的委托经营收益及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因交付问题,李某某诉请确认部分合同无效及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使用权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涉案《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李某某向广佛智城公司支付对价所取得的涉案物业实际使用期限应计至2048年12月31日,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十年租赁期限限制,则超出二十年的约定无效,其他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截至广佛智城公司收到载有解除合同意思表示的起诉状之日,涉案物业仍未竣工验收,不具备交付条件,故李某某诉请解除《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并确认该《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中二十年内有效部分的约定在广佛智城公司收到载有解除意思表示的起诉状之日(2023年4月18日)解除。
故,法院判决广东广佛智城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物业使用权转让金188000元,并支持李某某其他部分请求。注:项目不同时间出现不同的事实,案件诉讼情况可能有所变化,请勿盲目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