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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未完成减资程序而无法履行回购义务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2025-10-23 18:38:11)
标签:

财经

公司因未完成减资程序而无法履行回购义务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公司股权纠纷

电话:18818260136

微信:chinazhang2014

个人专著:《<民法典>背景下房产纠纷与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均为法律出版社出版

 

 

我认为,公司因未完成减资程序而无法履行回购义务,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关于“回购”的约定有效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投资者与公司关于在一定条件下公司回购股权的约定有效,但是公司可能因不能完成减资等原因而导致回购的约定无法履行。

 

二、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只要合同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即构成违约,即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属于免责事由,过错只是调整违约金的考虑因素之一。

 

三、公司无法完成减资的,公司有过错

 

1、如果公司没有百分之百的把握能够完成减资,就不应该在合同里约定回购条款,公司在合同里约定了回购条款却无法完成减资,这本身就说明公司有过错。

 

2、《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虽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需要股东会决议,而股东会是否作出决议公司无法完全控制,“公司”与“股东会”是两个“主体”。但是,与投资者签订带有回购条款的协议的“公司”又是谁?签订这份协议是谁的意志体现?是为了谁的利益?股东会是公司内部的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协议,很难说公司对外签署重大协议之前没有公司控股股东的决策,而公司控股股东同时也控制着公司的股东会。因此,一般而言,“操控”公司对外签署重大协议的人和“操控”股东会的人是同一个人或同几个人。因此,不能说公司无法完成减资系因为股东会不作出减资决议,因此公司没有过错。这么理解太机械,不符合客观事实。

 

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与抽逃出资无关

 

公司的资产与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公司资产除了注册资本之外,还有公司的营业收入等。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是以公司资产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认为公司对外承担违约责任即是变相抽逃出资,不论公司向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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