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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责任的限制

(2025-09-02 18:32:35)
标签:

财经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公司股权纠纷

电话:18818260136

微信:chinazhang2014

个人专著:《<</span>民法典>背景下房产纠纷与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均为法律出版社出版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清算义务人是董事。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对债权人的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即清算义务人不作为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既然是侵权责任,就要考虑是否具备侵权行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因为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责任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过错四个要件。既然是侵权之债,就要考虑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一、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

 

1、侵权行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义务人不是一个人,如果某个清算义务人积极的履行了组织清算义务,但是由于其他清算义务人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等的不配合而无法实际推动清算工作的展开,应当认定该积极履行清算义务的人没有侵权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即不承担怠于清算的法律责任。

 

2、损害后果: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

 

如果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全部得到了受偿,没有受到损害,则即便清算义务人存在怠于清算的行为,也不需承担怠于清算的法律责任。

 

3、因果关系

 

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是否是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直接导致的?如果是,则因果关系这个要件成立;如果不是,则因果关系这个要件不成立。

 

4、过错

 

一般而言,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即有过错。在个案中,如果清算义务人能够举证证明存在不可抗力等事由,则应认定其没有过错,不需承担怠于清算的法律责任。

 

三、诉讼时效是否超过

 

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对债权人的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既然是侵权之债,就要考虑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即债权人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行使权利。这里需要注意是是,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因《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事由出现导致触发清算义务人的清算义务的,即应当视为诉讼时效开始起算。而不能以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作为起算诉讼时效的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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