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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2025-08-18 17:25:23)
标签:

财经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公司股权纠纷

电话:18818260136

微信:chinazhang2014

个人专著:《<</span>民法典>背景下房产纠纷与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均为法律出版社出版

 

一、相关法理

 

1、公司证照的保管主体

 

公司证照【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发票专用章、营业执照等】的保管主体应由公司的意志决定,比如,公司可通过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证照的保管主体,公司也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方式决定或变更公司证照的保管主体。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也无股东会决议的前提下,公司证照应当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保管。

 

2、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适格起诉主体

 

如果公司证照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保管,但实际上却脱离了法定代表人的控制,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起诉实际持有公司证照的人返还公司证照,因为法定代表人无公章,因此法定代表人在起诉状落款处签字起诉状即生效。

 

在程序上,与公司证照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均可以提起诉讼,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应由法院作出裁判。比如,程序上,监事会可以提起监事代表诉讼,以公司的名义起诉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实际持有公司证照的人返还公司证照,实体上能否得到支持应由法院依法裁判。

 

二、典型案例

 

1、公司证照原则上由法定代表人保管

 

上海一中院(2023)沪01民终8360号民事判决认为,吴某梅应向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返还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公司财务章、法人一证通、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账册及公司对外经营的合同等公司证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其证照、印鉴、财务账册、财务资料等必定是由公司具体的管理人员掌管、占有和使用。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对公司证照、印鉴等公司证照管理无特别规定,则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证照的法定和当然的管理人。吴某梅作为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股东、监事,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占有公司证照、印鉴等公司证照,只要公司要求返还,无权占有人吴某梅即应返还。吴某梅抗辩称,本案实质是张某海为其个人利益提出的诉讼,司法应尊重公司自治。对此,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当前并未形成有关公司证照管理的规定,在此情况下,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依法可要求吴某梅返还公司证照。法院支持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相应诉讼请求之后,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股东之间仍可就公司证照管理模式通过公司自治的方式进行协商,吴某梅作为公司股东,依然有权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与监督。【注:该案例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4-08-2-272-001

 

2、法定代表人可起诉返还公司证照

 

1)山东高院(2024)鲁民申7191号民事裁定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是于某涛应否承担证照返还义务。某乙公司在本案一审诉讼请求为判令于某涛返还某乙公司公章、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章,故本案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公司证照属于公司财产,当公司证照被他人无权占有和控制时,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返还。在公司章程对公司证照保管事项未进行明确约定、股东会未作出明确决议或授权等情况下,公司证照应存放于公司,并由法定代表人这一公司财产法定管理人进行管理。原审判决载明,本案中,某乙公司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等并未就公司证照保管进行明确约定或作出决议、授权,于某涛提交的《内部管理(分工负责)制度》仅有于某涛本人签字捺印并加盖某乙公司公章,现于某涛认可其在一定期间内持有某乙公司公章,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该《内部管理(分工负责)制度》系某乙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审法院对该证据未予采信并无不当。于某涛申请再审主张其与某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保存证照和印章是得到公司授权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均未明确公司证照保管归属的情况下,刘某作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要求于某丙公司证照亦应予以支持,且于某丁公司证照与于某涛和某乙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等事实并无直接关联。如上所述,本案中,刘某作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要求于某丙公司证照,但于某涛在一审判决其无权持有公司证照的情况下,于二审期间将公司证照交给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张德新,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德新有权持有公司证照,故二审法院认定于某戊公司证照给张德新的行为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亦无不当。

 

2)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8)湘0602民初4404号民事判决认为,本案中,代表原告长岳高速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签署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诉讼材料的均为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意志的代表机关,在公章控制人与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行使公司意志的代表权。在无相反证据证明下,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作出的行为应当视为公司的行为,原告长岳高速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雄现没有实际控制原告公司相关公章, 但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在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范围内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故本案诉讼行为系其代表原告长岳高速公司的意志和真实意思表示。

 

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6民终4547号民事判决认为,关于晓良公司是否具备本案适格主体资格的问题。被告对晓良公司未加盖公司公章,仅以非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吴某光个人签名即提起本案诉讼提出异议。首先,生效民事判决书已依法确认2017113日临时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据此,晓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依法变更为吴某光,尽管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吴某光实际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有效性。其次,法定代表人作为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是法人的当然诉讼意志代表机关。在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公章分离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作出的诉讼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因此晓良公司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参加本案诉讼。

 

 

4)常熟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1民初13037号民事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案原告的诉是否成立以及本案诉状所列的物品是否应由被告返还。由于本案诉请的标的物包含代表原告公司意思表示的公司公章,因此本案诉讼的诉状非加盖公司公章而是由张某签名向本院提交。因某工程公司仅有二名股东,持有少数股权的程某在执行董事张某对会议地点有明确不同意见的情况下,自行召开股东会免去原执行董事的决议不成立,某工程公司的工商登记也未有法定代表人变更,故张某仍应属原告某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签名的起诉状,应认定某工程公司本次诉讼行为成立。某工程公司要求程某返还本公司印章(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发票专用章)、营业执照、网银U盾、开户许可证,应当举证证明相关财物现由程某占有。案件审理中,除程某本人认可占有公司的公章外,法院经调查在另案中程某亦陈述账户网银、公章、营业执照由其保管,故对上述物品程某应予返还。至于某工程公司诉请中要求返还的其他物品,由于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相关物品由程某持有,故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程某应返还原告某工程公司公章、网银U盾、营业执照。

 

3、程序上,股东和监事有权起诉形式上的法定代表人要回公司证照

 

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申2951号民事裁定认为,公司印章是每一个公司合法设立的象征,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印章起着代表单位意志的作用,成为公司意思与行为的象征。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中,通常由公司作为原告进行诉讼。本案中,禾山公司法定代表人形式上已变更为张某天,公司相关印章及证照均由张某天控制,因此,张某强、林某琼作为禾山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在禾山公司系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有权向张某天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虽然禾山公司股东变更为张某天与张某强,但根据已生效判决,此次股权变更系张某天伪造股权转让协议,该股权变动系无效行为,从法律上看,张某强、林某琼仍是禾山公司股东,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即便从股东代位诉讼内部前置程序来看,张某强、林某琼除系禾山公司股东外,在禾山公司股权变更前,林某琼为该公司唯一监事,而股权变更后,张某强为该公司监事,林某琼、张某强作为现行登记以及股权变更无效前的公司唯一监事亦有权提起诉讼。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张某强、林某琼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4、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应返还公司证照

 

太仓法院(2019)苏0585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认为,公司印章、营业执照、财务账册等物品,除本身具有财产属性外,还具有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意思表示的功能,是公司对外经营、对内管理的重要物品,未经授权或者丧失授权后仍占有公司证照等物品的,构成无权占有,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本案中,王某作为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基于法律规定和公司授权有权持有公司证照、财务账册等资料,但经股东会决议免除其职务后,其应当根据公司的意思予以返还,此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但王某拒不返还的情况下,将构成无权占有,并将对公司治理结构产生损害。司法为此赋予了公司相应的救济权,通过司法适当介入以维护公司经营权。

 

5、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决定公司证照由谁保管

 

福建高院(2024)闽民申7401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审某某公司提供的《股东会临时会议决议》载明“要求尹某、陈某、朱某在本决议作出后三日内将某某公司的公章(旧)、营业执照(旧)、法定代表人私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财务专用章、银行网银U盾、会计账册资料、各类经济合同、劳动合同等相关财产及资料全部移交归还某某公司,并由公司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保管”,朱某虽然对该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原审采信该证据,并根据朱某关于某某公司的公章(旧)、法定代表人私章由其保管的自认,判决朱某执行前述公司决议,并无不当。至于朱某主张本案系王某某为抢夺公司股权和控制权恶意提起的诉讼,从在案证据看,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6、公司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各类经济合同及劳动合同等应属于公司证照范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820号民事判决认为,公司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各类经济合同及劳动合同等应属于公司证照范畴,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根据《人民调解记录》等在案证据,以及二审中上诉人王某欣的确认,本案所涉开思公司的会计账簿、各类经济合同及劳动合同等资料现仍处于王某欣控制、保管之下,故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开思公司、万某要求王某欣返还开思公司上述证照材料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就此分析评判如下: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的相关证照材料依法属于公司所有,无权占有公司上述财产的,公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依法要求返还。虽然公司证照保管属于公司内部自治范畴,但具体由何人保管、如何保管,应遵从公司的意志,亦即应按照公司章程、治理规则、经营管理职权来确定具体保管人和保管方式,因此公司的某个员工控制证照,不等于该证照材料处于公司保管控制之下。本案中,开思公司于2020531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指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万某保管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财务专用章、银行网银U盾、会计账册资料、各类经济合同、劳动合同等相关财产及资料”,该股东会决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王某欣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该项决议合法有效。万某作为开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有权对外代表公司、对内经营管理,其作为公司一员保管案涉公司证照材料并无不当,也不违背《开思公司章程》第七条“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的规定。现开思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明确了公司证照材料的具体保管人,王某欣坚持保管上述证照于法无据,也违背公司意志。况且,王某欣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已经完成,所称事实上无法移交的情况亦不存在。

 

7、“对赌协议”背景下公司证照持有人推定为公司原经营方

 

宁波中院(2020)浙02民终4119号民事判决认为,“对赌协议”投资方在取得目标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要求经营方返还证照、账册、业务合同等,因经营方曾实际经营目标公司,在双方产生矛盾又未办理任何交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经营方仍持有上述公司证照,经营方以现未实际占有这些证照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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