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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

(2025-07-21 12:32:58)
标签:

财经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公司股权纠纷

电话:18818260136

微信:chinazhang2014

个人专著:《<</span>民法典>背景下房产纠纷与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均为法律出版社出版

 

“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认定关键是判断股东是否实缴出资。至于实缴出资后是否抽逃出资,则不是本文所探讨的对象。

 

一、审查认定股权转让人是否系“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意义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未实缴出资(不论是因认缴出资期限未到而未实缴,还是认缴出资期限届满了仍未实缴或未足额实缴)即转让股权的,涉及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法律责任,因此审查认定股权转让人是否系“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非常重要。

 

二、认定是否实缴出资的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股东是否实缴出资要进行“实质审查”:

 

1、货币出资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应当以货币出资的,如果股东将货币存入了公司的账户,且股东能够证明该存入公司账户的资金性质系出资款(比如备注了“出资款”,或者公司在收款后给股东出具了出资证明书或者收据,或者通过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股东将该资金存入公司账户的意思表示是出资款),则应当认定股东实际缴纳了出资。是否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是否在工商登记部门作了相关登记,这些不是认定股东是否实际缴纳出资的依据或必要条件。

 

如果公司、公司的其他股东、公司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股东将货币存入公司的账户并非履行出资义务,而是其他性质的款项的(比如,股东将货币存入了公司的账户是归还公司的借款),法院依据证据规则经审查认定股东将货币存入公司账户确非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也应当实事求是的作出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认定。

 

2、非货币出资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应当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如果股东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则应当视为股东履行了实际缴纳出资的义务。比如,股东以房产出资的,股东将房产变更登记到公司名下,就应当视为股东完成了出资义务。

 

如果公司、公司的其他股东、公司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股东将房产等非货币财产登记在公司名下并非是履行出资义务,而是其他法律性质(比如,股东为了腾出一个购房资格另行购买房屋而将其名下的房屋过户到公司名下由公司帮股东代持房产),法院依据证据规则经审查认定股东将房产等非货币财产登记在公司名下确非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也应当实事求是的作出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认定。

 

此外,如果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存有争议,则应以房产等非货币财产变更登记到公司名下为时间节点,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确认非货币财产的价值,如果真的存在“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情形,不足部分应当依法由相关主体补缴。

 

 

 

附:三亚凯利投资有限公司、张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7715日,凯利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1.凯利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与碧桂园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2.凯利公司股东一致同意转让《资产转让合同》项下的三亚蓝月湾海景酒店公寓项目(原海景泰鑫花园项目)所有资产(含目标土地及地上/地下建筑物);3.凯利公司股东一致同意股东圣方公司将其持有50%的公司股权,股东张某男将其个人持有25%的公司股权,股东梁某将其个人持有25%的公司股权,质押给碧桂园公司,作为碧桂园公司向凯利公司提供借款的担保措施,担保主债权为1.3亿元;4.凯利公司股东一致同意提供公司全额资产抵押给碧桂园公司,作为凯利公司全面、适当履行《资产转让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和责任的担保,担保主债权为3.2亿元。2017715日,碧桂园公司作为甲方,凯利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约定:第一条,资产权属概况。乙方为三亚蓝月湾海景酒店公寓项目产权所有人,于20121218日设立,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截至本合同订立时,乙方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圣方公司持股50%、张某男持股25%、梁某持股25%。第二条,目标资产情况。目标地块总占地面积为16969.08平方米。乙方于2016620日通过司法转让取得证号为琼(2016)三亚市不动产权第0006583号的地块,宗地用途为综合用地。截止转让手续变更完成之日目标地块不存在抵押、查封、闲置、违反政府出让合同等权利负担,已完成司法转让过程中全额转让税费缴纳。目标地块现已建成(完成主体封顶)四栋烂尾式的框架建筑,具体为一栋五层(含地下一层)的商业综合体类型建筑和三栋十一层的公寓楼式建筑,目前为停建状态。根据有权政府主管部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乙方披露,目标地块现状容积率为1.49,具体地块现状规划指标如下:地块编号为A-021、计入:地块编号为A-0214万平方米、限高为36米、建筑密度为30%、绿地率为30%。第三条,上述关于拟转让资产的描述基于乙方向甲方作出的声明和保证,乙方保证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证未隐瞒涉及目标地块的任何重要事实。第四条,资产转让先决条件。在甲乙双方共同向政府有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产评估工作前,乙方应完成以下工作,作为本合同项下资产转让的先决条件:1.目标地块完成规划调整及用地性质变更。乙方承诺协调有权政府部门审批通过《海南省三亚市红沙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网枝村及周边片区规划修改》,目标地块主要规划指标确定可调整为:地块编号为A-021、容积:地块编号为A-021建筑面积≥6.2万平方米、限高≥80m、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同时,目标地块土地性质可以从综合用地变更为二类住宅用地。第六条,资产转让手续办理。1.在满足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先决条件义务后五日内,甲方通过项目公司与乙方共同向有权政府部门申请办理资产评估工作,并办理土地、房屋等资产过户登记,变更权利人为项目公司。第七条,资产转让价款。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约定的资产转让价款=土地面积(以目标地块规划调整及用地性质变更后换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所记载的实际土地面积为准)×规划调整后的容积率×11786.1428元/。暂依据目前乙方披露的目标地块土地面积16969.08及调整后容积率为3.5计算,资产转让价款暂定为7亿元。第八条,资产转让价款的支付。1.诚意金3.2亿元。乙方将拟转让资产全部抵押给项目公司(办理资产转让时双方配合办理解押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通过项目公司向乙方支付诚意金3.2亿元。前述诚意金由甲方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形式(委托贷款银行由甲方指定)支付给以下乙方指定支付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海南银行三亚分行,账号:60×××12,户名:凯利公司。上述诚意金在项目公司取得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之日起转为项目公司应向乙方支付的转让价款。第十二条,甲方或项目公司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如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须按应付未付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付款超过30天,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选择解除合同,则甲方向乙方支付3亿元作为违约金。第十四条,如乙方在20171030日前,未完成第四条第1款约定规划调整事宜并缴纳完毕增容变性费用的,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需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的3日内返还甲方或项目公司已支付诚意金3.2亿元,超过3日后乙方应按应付未付款每日5‰向甲方或项目公司计付违约金。如甲方选择不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就甲方或项目公司按第五条、第八条已支付的全部资金按年化利率15%向甲方或项目公司计付资金占用费,自资金支付之日起算,至乙方完成第四条约定事项之日止,且甲方或项目公司有权就该资金占用费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资产转让价款中等额扣除。但是,因出现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上述规划调整无法按本合同约定完成的,不认定为乙方违约,甲方或项目公司支付本合同约定借款或资产转让借款时间相应顺延。第十七条,甲方或项目公司依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定事由解除合同的,乙方须在接到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后三日内退还甲方或项目公司已付款项(第五条第八条已支付的全部资金)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及配合解除共管账户资金,超过3日未予退还的按应付未付款每日5‰向甲方或项目公司计付违约金。201781日,凯利公司作为甲方(借款人),碧桂园公司作为乙方(委托贷款人),建行三亚分行作为丙方(代理人)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第一条,借款金额。乙方委托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3.2亿元。第二条,借款用途。甲方应将借款用于归还股东借款及日常经营周转。甲方保证该用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未经乙方同意并书面通知丙方,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第三条,借款期限。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第四条,贷款利率、计息与结息。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利率为7%。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计、结息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第五条,委托资金的交付与贷款发放。乙方应在《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列明的放款日期之前将足额委托资金交付丙方。委托贷款应由借款人应于20178月一次性提款。第七条,还款。除非甲乙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并书面通知丙方,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还款应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甲方应在结息日通过丙方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贷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201781日,凯利公司作为甲方(抵押人)与建行三亚分行作为乙方(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鉴于凯利公司(债务人)与乙方及碧桂园公司(委托贷款人)签订了编号为(2017)委贷字第05号的《委托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委托贷款人委托乙方作为委托贷款人的代理人以乙方的名义与甲方签署本合同。第一条,抵押财产。甲方以其名下的琼(2016)三亚市不动产权第0006583号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第二条,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本金3.2亿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委托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实现主合同项下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第八条,抵押权实现。一、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委托贷款人或乙方有权处分抵押财产。四、无论主合同项下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委托贷款人或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201787日,碧桂园公司通过其在建行三亚分行的账户向凯利公司在建行三亚分行的账户转账3.2亿元。琼(2016)三亚市不动产权第0006583号不动产权证载明,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为凯利公司,用途为综合用地,面积为16969.08平方米,坐落于三亚市吉阳区红沙网枝村东侧。琼(2016)三亚市不动产权第0006583号土地使用权于201783日被办理了抵押登记,证号为琼(2017)三亚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162号,抵押物类型为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担保债权金额为3.2亿元,权利人登记为建行三亚分行。20171031日,凯利公司向碧桂园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按照《资产转让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由于三亚市政府2017年棚改项目政策调整,致使已经列入其中的网枝村棚改项目控制性规划调整未能在1030日前完成,因而三亚蓝月湾海景酒店公寓项目虽然已经纳入网枝村棚改项目控规调整范围,但由于上述政府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规划调整无法按合同约定完成,为此,凯利公司向碧桂园公司致函说明,也希望能够就下一步合作事宜提出建议。鉴于海南明年建省30周年,中央十九大之后可能对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发展提出更大利好政策因素,海南房地产价格总体趋高发展,土地资源更加紧缺,尤其是三亚市内海景资源会更加稀缺,而网枝村棚改项目可以提供的300亩土地就特别显得珍贵和具备更大的开发价值。网枝村已经正式列入三亚市201732个棚改项目,只不过是由于政府政策调整和中央十九大维稳政治要求延迟开发,不代表不能开发,只是时间问题。网枝村棚改项目,整体3.0容积率的控规指标调整在三亚市201732个棚改项目是最低的,而三亚蓝月湾海景酒店公寓项目作为网枝村核心地块项目,3.5容积率的控规指标调整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已经完成的控规调整方案中也得到专家的认可且可以通过市规委会评审。所以,该项目控规指标的调整和网枝村棚改项目的开发都不会有根本性的改变,唯一的就是一个时间问题,中央十九大后三亚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都在加紧推进,应该近期就会有实质性进展。有鉴于此,凯利公司向碧桂园公司提出按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顺延合同执行时间,同时为了加强合作的紧密性,能够尽快签署网枝村棚改项目框架合作协议,凯利公司在海口市江东新区参与开发的亚特兰蒂斯项目也可以委托碧桂园公司代销代建。20171112日,凯利公司收到碧桂园公司发出的《催款函》,该函载明凯利公司已逾期退还3.2亿元诚意金,严重影响碧桂园公司资金安全。现再次函告凯利公司解除合同,请凯利公司立即无条件退还3.2亿元诚意金及相应违约金至碧桂园公司账户。20171116日,凯利公司、碧桂园公司向建行三亚分行出具《提前还款申请》,载明凯利公司(借款人)、碧桂园公司(委托贷款人)与建行三亚分行于201781日签订合同编号为(2017)委贷字第05号委托贷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委托贷款金额为3.2亿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即从201781日起至201881日,贷款利率为7%,合同约定委托贷款的计、结息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目前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拟对委托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及利息申请提前还款,还款本金为3.2亿元,利息结算至实际还款日,还款日期为20171120日。2018129日,凯利公司收到碧桂园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返还资金催告函》,该函载明碧桂园公司已经多次向凯利公司提出解除《资产转让合同》,并要求凯利公司依约承担责任,但凯利公司至今不能返还和支付相应资金。现碧桂园公司再次催告凯利公司立即退还3.2亿元资金并向碧桂园公司支付违约金和相应利息。2013131日,海南华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海华合会验字[2013]801049号验资报告载明,截至2013130日止,凯利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000万元,以货币出资1000万元。凯利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张某男(出资500万元、占股50%)、梁某(出资500万元、占股50%)。201584日,梁某作为甲方,张某男作为乙方,圣方公司作为丙方签订的《凯利公司增资协议书》约定:凯利公司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公司增资前股本结构为:甲方出资500万元,占股50%,乙方出资500万元,占股50%。丙方以货币出资1000万元,该出资由丙方于本协议生效后根据三亚海景泰鑫花园房地产(在建)项目需要汇入目标公司相应账户。凯利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凯利公司增资后的股本结构为:甲方出资500万元,占股25%,乙方出资500万元,占股25%,丙方出资1000万元,占股50%201585日,凯利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股东名称为梁某(出资500万元、占股25%)、张某男(出资500万元、占股25%)、圣方公司(出资1000万元、占股50%)。梁某、张某男在2013130日前将认缴出资一次性缴付到位,圣方公司应在2015830日前将1000万元认缴出资一次性缴付到位。201587日,经海南省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凯利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股东由梁某、张某男变更为圣方公司、梁某、张某男。2015828日,圣方公司向凯利公司转账1000万元,并注明为投资款。2015915日,海南华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海华合会验字[2015]809002号验资报告载明,截至2015828日,凯利公司已收到圣方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1000万元,以货币出资。2017525日,圣方公司作为甲方与张某男作为乙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无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财产权益瑕疵的甲方持有的凯利公司的50%的股权(目标股权),该目标股权对应的目标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乙方同意受让上述甲方持有的目标股权。甲乙双方同意目标股权的转让价款为2580.8384万元。乙方以现金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201767日、20171127日的凯利公司的工商机读档案资料显示圣方公司实缴出资为0201821日和2018116日的凯利公司的工商机读档案资料显示张某男认缴出资为1500万元,实缴出资为500万元。201517日,凯利公司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转账3000万元。2015525日,乌鲁木齐中盛天誉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代付款函》,载明乌鲁木齐中盛天誉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525日代凯利公司支付三亚蓝月湾海景酒店公寓项目转让款项1000万元,请予查收。2015526日,乌鲁木齐中盛天誉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转账1000万元。201585日,凯利公司作为甲方与圣方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第一条,借款金额、期限及资金占用费。1.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借款2000万元,本协议生效后根据借款用途需要,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所借款项。2.借款期限自乙方划出借款之日起算,借款期限为12个月。3.借款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12%计算。第二条,借款用途。甲方向乙方所借款用于乙方支付受让三亚海景泰鑫花园酒店公寓房地产(在建)项目款项,不得挪作他用。201585日,凯利公司作为甲方,圣方公司作为乙方,乌鲁木齐中盛天誉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借款三方协议》约定:鉴于甲方与乙方于201585日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20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年利率12%,借款用途为支付受让三亚蓝月湾产权式酒店项目(原名三亚海景泰鑫花园酒店公寓房地产项目)款项。甲、乙、丙三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委托借款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委托借款三方协议作为确认补充。第一条,借款金额、期限及利率。乙方委托丙方向甲方提供借款1000万元,该金额计入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总额度内,即甲方剩余提供借款额度为1000万元。201585日,凯利公司作为甲方与张某男作为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借款2000万元,本协议生效后根据借款用途需要,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所借款项。该笔款项已于201517日汇入甲方账号并通过甲方汇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用于支付受让三亚海景泰鑫花园公寓房地产项目定金,因甲方增资扩股,该笔款项转作为借款,借款条件按本协议执行。借款期限自乙方按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算,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12%计算。20151026日,凯利公司向圣方公司出具《借款确认函》载明,凯利公司与圣方公司于201585日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圣方公司向凯利公司提供20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12个月。因项目资金紧急需要,经凯利公司及凯利公司授权代表张某男先生申请,圣方公司已委托乌鲁木齐中盛天誉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525日向凯利公司提供了1000万元借款。凯利公司确认该笔借款已收到,且该笔借款期限、利率及用途均按照《借款协议》执行,计入《借款协议》总额度内。20151218日,圣方公司向凯利公司转账650万元。2016219日,圣方公司向凯利公司转账350万元。2017525日,圣方公司作为甲方与凯利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约定:鉴于甲乙双方于201585日签署《借款协议》,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2000万元。经双方平等协商,各方就上述借款及资金占用费的偿还,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甲乙双方确认,截止2017616日,乙方应付甲方借款本金2000万元,资金占用费419.1616万元,共计2419.1616万元。二、乙方应于2017616日之前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付清上述借款及资金占用费;否则由乙方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017525日,张某男作为甲方与凯利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约定:鉴于甲乙双方于201585日签署《借款协议》,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2000万元。经双方平等协商,各方就上述借款及资金占用费的偿还,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甲乙双方确认,截止2017616日,乙方应付甲方借款本金2000万元,资金占用费951.8384万元,共计2951.8384万元。二、乙方应于2017616日之前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付清上述借款及资金占用费;否则由乙方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01788日,凯利公司向圣方公司转账2419.1616万元,凯利公司向张某男转账2951.8384万元。201374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文,该文载明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2008年至2012年,全国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缓解了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20162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海南房地产业“两个暂停”政策正式开始实施。201792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两个暂停”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20162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琼府〔201622号),通知的部分内容为:“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鼓励住房消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积极消化我省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二、加强开发管控,合理控制商品住宅增量。加强商品住宅用地计划管理和规划审批调控,对商品住宅库存消化期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县,暂停办理新增商品住宅(含酒店式公寓,下同)及产权式酒店用地审批(包括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土地供应审批、已供应的非商品住宅用地改为商品住宅用地审批、商品住宅用地容积率提高审批),暂停新建商品住宅项目规划报建审批。……”20161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落实“两个暂停”政策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琼府〔2016113号)。201792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两个暂停”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1776号)。

 

 

裁判观点【案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民初6号】关于张某男、圣方公司、梁某应否在碧桂园公司主张的未出资的1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凯利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的问题。海南华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15915日出具的海华合会验字[2015]809002《验资报告》载明,凯利公司新增股东圣方公司认缴的1000万元出资已经实缴到位,且圣方公司提供了该1000万元出资款由圣方公司账户转入凯利公司账户的银行转账凭证。故可以认定圣方公司增资的1000万元已经实际缴纳到位。《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股东以现金出资的,将相应现金存入公司银行账户,即完成出资义务,工商登记是完成实质性出资后应办理的登记备案手续,而不是认定股东出资是否到位的唯一依据。因此,碧桂园公司以凯利公司工商登记未登记圣方公司出资到位为由,请求张某男、梁某、圣方公司在圣方公司未出资的1000万元范围内对凯利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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