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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中止执行的情形

(2024-08-27 17:57:19)
标签:

房产

民事执行中,中止执行的情形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

电话:18818260136

微信:chinazhang2014

个人专著:《<</span>民法典>背景下房产纠纷与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均为法律出版社出版

 

执行的一个重要原则即效率原则,快速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是对申请执行人权利应有的保护,也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需要。因此,中止执行应遵循严格法定主义,即非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得中止执行。本文介绍一些常见的中止执行的情形(其中一些是部分高院的规定)。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民事执行中,中止执行的情形


 

2、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等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其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即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提起的执行标的异议及后续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或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对于各类型的执行异议之诉,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写过大量的文章,在此不展开。

 

3、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需要说明的是,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而非“中止执行”。民事执行中,中止执行的情形


 

4、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案外人救济程序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也写过一些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文章。民事执行中,中止执行的情形


 

5、被执行人破产

 

《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重庆高院《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划扣到执行法院账户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及执行法院收到破产管理人中止执行告知函后应否中止执行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仍属于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对于执行转破产,破产程序对执行程序以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的影响等问题,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也写过很多文章,在此不展开。

 

6、执行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7、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法院受理

 

《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这里虽然没写“法院受理”,但是按照一般法理,撤销裁决的申请被法院受理才能起到中止执行的法律后果。

 

8、调解书有规避法律等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立案和审判中兼顾案件执行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部门确认调解书有规避法律等情况的,应直接裁定中止执行或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并将案件移送审判监督部门,由审判监督部门依职权进入再审程序。”

 

9、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未经析产等情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执行:(1)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被申请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被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满一年或者因违法犯罪被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并且找不到其可供执行财产的。(4)被申请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未经析产,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5)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或者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6)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8)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申请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9)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诉案件过程中,对原判决、裁定决定暂缓执行,期限超过6个月或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10)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事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10、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案件审查期间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

 

《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2013)》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案件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1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中止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七)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八)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九)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十)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被执行人有财产,但其财产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又不愿以物抵债的;(二)被执行人为境外法人或个人,经查在境内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三)被执行的公民除生活必需的财产外,无其他财产或收入可供执行的;(四)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

 

12、执行监督立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指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监督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申诉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暂缓执行,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暂缓执行;对方当事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决定暂缓执行或者继续执行,应当书面通知执行法院。上级法院认为原执行案件可能错误、将来难以执行回转,经分管院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执行法院维持执行现状。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立案监督的,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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