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可否对尚在法院账户的拍卖价款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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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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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专著:《<</span>民法典>背景下房产纠纷与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均为法律出版社出版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不考虑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情形,只考虑执行标的由第三人通过司法拍卖买受的情形。“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和“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怎么理解?案外人可否对尚在法院账户的拍卖价款提出执行异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专题》认为,“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是指法院处分执行标的所需履行的法定手续全部完成之前。对于不动产、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是指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通知书送达之前。如后续需要腾退房屋的,可以放宽至房屋腾退交付之前;对于其他动产或者银行存款类财产,是指交付或者拨付给申请执行人之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二)》也有相似的规定)山东高院和其他一些法院出台过一些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质量都比较高,很值得学习,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写过对这些规定的解读与评析的文章。
我认为,对于“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和“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但是,对于“案外人可否对尚在法院账户的拍卖价款提出执行异议?”则相对好回答。即对抽象的概念分歧很大,但是对具体的问题容易达成一致意见。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查的是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则法院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也就无法获得该执行标的的变价款(或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取得该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但法院却处置了该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获得了该执行标的的变价款(或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取得该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则申请执行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但是,如果程序上不允许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则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将很有可能受到巨大损害。
案外人是否可以通过不当得利之诉寻求救济呢?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申请执行人通过司法执行程序而获得债权清偿,不当得利之诉中的法官能将之认定为“没有法律根据”吗?恐怕不行。那么,不当得利之诉中是否可以审查“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并进而判断申请执行人取得该利益是否“没有法律根据”呢?恐怕大部分的法官会认为这不属于不当得利之诉的审查范围。
那么,应当如何保护案外人的利益呢?我认为,司法解释对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作出限制是为了防止案外人怠于行使权利,提高执行效率,这类似诉讼时效制度。因此,我认为应当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和“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做扩大解释,比如,应当允许案外人对尚在法院账户上尚未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的拍卖价款提出执行异议,给案外人以权利救济的程序机会,否则就很可能因为程序问题而严重损害案外人的民事权益。
如果是由于法院怠于发放执行款导致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符合起诉期限,且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胜诉了,那么,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呢?不可以,因为申请执行人本来就不应该获取该执行款。但是,反之,如果由于法院怠于发放执行款导致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符合起诉期限,且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败诉了,导致申请执行人晚拿到执行款,对于利息损失等损失,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呢?我认为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