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可否适用于正在进行的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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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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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专著:《<</span>民法典>背景下房产纠纷与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均为法律出版社出版
一、问题的提出
2023年4月20日,最高院出台并实施了2023年的1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该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强了对商品房消费者的保护。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写过关于这个司法解释的解读与评析的文章并分享了很多案例,关于这个司法解释我在此不展开,但是该司法解释可谓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释,对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的利益做了重新的划分。那么,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可否适用于正在进行的执行异议之诉?
二、法不溯及既往
《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原则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法不溯及既往。成文法的一个特点就是明确,能够起到明确的行为指引的作用,人们根据行为当时的法律判断自己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当然,上面说的“法”是实体法,而非程序法。司法程序一般适用程序进行当时的程序性法律,而非当事人行为当时的法律。
三、司法解释是否溯及既往?
最高院公报1999年第5期第169页公报案例认为,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所作的解释,从施行日起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发生法律效力。发生在司法解释施行前的行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适用该司法解释。
根据上述公报案例的精神,似乎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但是,这里理解过于简单。很多司法解释已经超出解释法律的作用,很多司法解释本质上是划分权利边界的实体法律,比如,本文初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该司法解释里很多内容是之前法律所没有的,并非对某个法律或某些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除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外,最高院还有很多非司法解释的法律文件,比如会议纪要等。此外,很多高院、中院也有很多规范性法律文件、会议纪要、问题解答等。这些文件虽然看似效力等级不高,但是法院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可能会将之作为裁判的直接依据或重要参考。
我认为,对于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如果其实质上起到了实体法的作用,就不能有溯及力,如果其是对已有实体法的解读,则有溯及力。当然,对于解决程序问题的司法解释等文件,无所谓溯及力的问题,司法程序进行中适用最新的程序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