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认定及处罚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7-01 14:16:11)
标签:
戴涛律师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刑事辩护刑事普通犯罪武汉律师 |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的查封、扣押与冻结,应是依法的查封、扣押与冻结。对他人财产滥用职权非法进行查封、扣押与冻结的,有关当事人为保障自己的权利所实施的隐藏、转移、变卖等行为,不应以本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
一种观点认为“窃取被司法机关扣押的本人财物,如果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的想象竞合。这里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根据事后是否具有索赔行为确定。”但是,这种观点存在疑问。
(1)这种观点导致刑法第
一方面,相对于占有而言,第
(2)根据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理,不管是将目的理解为违法要素,还是将目的理解为责任要素,目的必须与行为同时存在。以行为人事后是否具有索赔行为来确定先前的行为是否成立侵犯财产罪,并不合适。持上述观点的学者或许认为,事后索赔只是一种判断资料,而不是指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可是,既然事后索赔只是判断资料,那么,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资料显然不能仅限于事后索赔。质言之,以行为时的判断资料为基础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更为准确、更加合适。
(3)在行为人窃取了属于以公共财产论的财产后,盗窃罪已经既遂。事后再索赔的,实际上另成立诈骗罪(与先前的盗窃属于包括的一罪)。因为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所针对的是两个对象。前者所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占有、且以公共财产论的财物;后者所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占有且所有的金钱。因此,上述观点实际上是将事后有无诈骗行为当作前面的行为是否成立盗窃罪的根据,难以获得认同。
(4)上述观点在字面含义上理解非法占有目的,而没有根据非法占有目的的机能得出解释结论,难以得到赞同。
(5)上述观点导致罪刑不协调。
例如,行为人窃取、骗取被行政机关依法扣押的财产的,成立盗窃、诈骗罪,而行为人窃取、骗取被司法机关依法扣押的财产的,反而成立更轻的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这显然不合适。
根据刑法第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