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及处罚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7-01 1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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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包括以下要素:
(1)行为主体必须是应当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人(不包括这些人的亲属,但亲属可构成共犯)。
例如,被人民法院判处罚金的犯罪人,就是应当执行该判决的人。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罪行为,以本罪论处。
(2)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
(3)因不具备执行判决、裁定能力而没有执行的,不成立本罪。
(4)
根据上述立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第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第二,担保人或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巳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第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第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元法执行的;第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是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故意不执行。
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根据上述立法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实施本罪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从一重处罚。
本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