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聚众斗殴罪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6-05 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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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涛律师聚众斗殴罪刑事辩护刑事普通犯罪武汉律师 |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
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
本罪为必要的共犯。
(1)成立聚众斗殴罪虽然需要多人参与,但不要求斗殴的各方都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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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聚众斗殴并不限于双方,亦即不排除三方、四方斗殴的情形。
(4)聚众斗殴要求有首要分子,但不要求双方都有首要分子,斗殴一方的首要分子约定与对方人员斗殴的,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要联系本罪的法益认定犯罪,对于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聚众斗殴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
本罪为单一行为犯。
有人认为,聚众斗殴包括两个行为(复行为犯)
(1)应从规范的角度认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
在聚众斗殴罪中,聚众是指斗殴的方式。“聚众斗殴”的表述,只是意味着二人之间的相互斗殴,或者一人与二人之间的相互斗殴行为,不成立聚众斗殴罪。因为聚众斗殴罪是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所以,人数较少的斗殴不具备扰乱公共秩序的罪质。正因为聚众是斗殴的方式,意味着多人聚集在一起斗殴,所以,并不要求在斗殴之前具有聚众的行为。换言之,临时突然起意斗殴的,完全可能成立聚众斗殴罪。即使在斗殴之前,有的行为人实施了纠集他人的行为,这种纠集他人的行为也只是聚众斗殴罪的预备行为,如同购买凶器只是杀人罪的预备行为一样。
(2)本罪不仅处罚首要分子,而且处罚其他积极参加者。
如果说聚众斗殴是复行为犯,就难以说明积极参加者也成立聚众斗殴罪。
(3)或许有人认为,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是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确定的,首要分子实施了聚众与斗殴的行为,因而是复行为犯;其他积极参加者虽然只参与部分实行行为(斗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