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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认定注意问题及其处罚

(2014-06-05 10:16:01)
标签:

戴涛律师

聚众斗殴罪

刑事辩护

刑事普通犯罪

武汉律师

 

 

一、认定注意问题

1.  一方 人、另一方2 人的,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但首要分子组织甲、乙与丙、丁斗殴的,仍有可能成立聚众斗殴罪。

 

2.  一人殴打并无攻击行为的多人的,不成立聚众斗殴罪;多人殴打一人的行为造成伤害结果的,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3. 双方约定赤手空拳斗殴,但当一方突然使用具有重大杀伤力的凶器时,另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因为根据刑法第 292 条第 款的精神“斗殴”不要求致人重伤与杀人,如果一方突然使用具有重大杀伤力的凶器,则已由斗殴转化为重伤或杀人行为,理应允许对方进行正当防卫。

 

二、本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首先,本规定属于法律拟制。

所以,行为人在斗殴过程中并没有杀人的故意,但客观上致人重伤、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谓致人重伤、死亡,也不限于致斗殴的对方成员重伤、死亡,斗殴行为导致本方成员重伤、死亡的,也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成立偶然防卫的情形除外)。

其次,鉴于聚众斗殴的特殊性,根据责任主义原则,只应对直接造成死亡的斗殴者和首要分子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对其他参与者不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在不能查明死亡原因的情况下,也不宜将所有的斗殴者均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仅应对首要分子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不作上述限制,那么,在一人死亡的情况下,斗殴双方的所有参加者都成立故意杀人罪,这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

最后,刑法第 292 条仅处罚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如果一般参加者或者旁观者的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不能适用该拟制规定,而应根据其行为所符合的犯罪构成认定犯罪。例如,甲在一旁观看 , 双方的斗殴行为时,发现 方成员 为免遭殴打而逃离现场,甲突然捡起一块石头猛砸 的头部,导致X 死亡。对甲应直接适用刑法第 232 条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此外,参与斗殴的行为人以杀人故意杀害他人的,直接适用刑法第 232 条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杀人之外的斗殴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则应当实行井罚)。

 

根据刑法第 292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 3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同时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聚众斗殴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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