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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认定及其处罚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6-05 09:55:23)
标签:

戴涛律师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刑事辩护

刑事普通犯罪

武汉律师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只有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才成立本罪。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不仅表明行为的性质,而且也是对实害结果的要求。正因为如此,所谓“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必须是外形上让一般人感觉到行为人投放了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对此,应从投放物质的内容、形态、投放的场所、时间以及投放时的口头表述等附随情况做出合理判断。

 

  行为是否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要从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心理恐慌、所导致的社会秩序混乱程度等方面进行判断。

 

 根据刑法第 291 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5年以上有期徒刑。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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