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认定及其处罚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6-05 09: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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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涛律师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刑事辩护刑事普通犯罪武汉律师 |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不仅表明行为的性质,而且也是对实害结果的要求。正因为如此,所谓“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必须是外形上让一般人感觉到行为人投放了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对此,应从投放物质的内容、形态、投放的场所、时间以及投放时的口头表述等附随情况做出合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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