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定及处罚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6-03 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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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本罪为必要的共犯。
1.客观行为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既包括首要分子纠集多人于一定地点,而成为可以从事共同扰乱行为的一群人的情形,也包括首要分子利用已经聚集的多人从事共同扰乱行为的情形。聚众的情况下,参与者往往处于随时增多与减少的状态。扰乱,是指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与社会心理的不安,具体表现为使社会秩序的有序性变为元序性,使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变为动乱性,使社会秩序的连续性变为间断性。扰乱的方式没有限制,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扰乱,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扰乱。如在机关、单位门前、院内哄闹,强占机关、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营业场所、生产车间,围攻甚至殴打有关人员,等等。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才成立本罪。因工厂严重污染环境,行为人聚集多人要求工厂停产的,具有违法阻却事由,不成立本罪。对其他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更不能以本罪论处。
2.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定
刑法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侧重于规定了行为方式(聚众)与结果,但对行为本身的内容却没有具体规定。这固然是因为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多种多样,难以具体描述,却给认定本罪带来了困难。在认定本罪时,应严格、慎重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情节并不严重,后果比较轻微的群体行为,不能认定为本罪;对于群众因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所采取的过激行为,不能认定为本罪。
在认定过程中,既要区分参与者与一般围观者,不能将围观者认定为参与者;又不能将参与者均视为犯罪人,根据刑法规定,一般参与者的行为不成立本罪,只有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的行为才成立本罪。此外,聚众犯罪往往造成致人伤亡、毁坏公共财物等结果,触犯其他罪名,对此一般应以想象竞合犯处理。
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
首要分子,是指在扰乱社会秩序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积极参与者,是指主动参加扰乱社会秩序活动并起主要作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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