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认定及处罚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6-03 10:08:17)
标签:

戴涛律师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

刑事辩护

刑事普通犯罪

武汉律师

文化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F930(站) ,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元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00 年 月 12 日《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元线电台(站) ,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07 年6 月 26 日《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择》的规定,实施本罪行为,造成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同时构成刑法第 288 条、第 396 第 款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 288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