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戴涛律师-法律讲堂
戴涛律师-法律讲堂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35,962
  • 关注人气:131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及处罚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6-03 10:01:26)
标签:

戴涛律师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事辩护

刑事普通犯罪

武汉律师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一、概念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三种类型:

(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是指计算机系统内,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功能。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包括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运行和不能按原来的设计要求运行。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

(3)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破坏性程序,是指隐藏在可执行程序或数据中在计算机内部运行的一种干扰程序,其中典型的是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病毒,是指在计算机中编制的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它具有可传播、可激发和可潜伏性,对于各种类型的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都具有巨大的危害性和破坏性。制作,是指故意设计、编制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传播,是指向计算机输入破坏性程序,或者将己输入破坏性程序的软件加以派送、散发、销售。

 

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等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认定及处罚

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以及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依照刑法第 286 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对于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或者实施其他犯军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利用计算机病毒盗窃财物的,应认扩窃罪。

根据刑法第 286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严重的,处 年以上有期徒刑。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