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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4-24 15:49:31)
标签:

戴涛律师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

武汉律师

刑事犯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一、概念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构成要件包括如下内容:

 

  (1)本罪为身份犯,行为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成立刑法第 385 条规定的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并不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主体。

  (2) 行为内容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一,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他人有求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时,行为人以职务行为或者允诺实施或不实施职务行为作为条件,实施受贿行为.。其二,必须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数额较大(根据司法实践,5000 元以上为数额较大,这里的财物不仅包括金钱和实物,而且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其三,不管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 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最低限度是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其四,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成立本罪。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包括单纯违反地方性规定的行为。

 

2. 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会发生侵犯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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