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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4-24 15:53:11)
标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戴涛律师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

武汉律师

刑事犯罪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认定本罪时,应将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与正当业务行为相区别。《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8 条第 1 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6 年 11 月 15 日《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回扣具有极为严重的危害性。回扣不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下的回扣的危害性大于计划经济下的回扣的危害性;回扣是伪劣产品泛滥的重要原因;回扣导致商品价格不正当提高,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回扣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回扣破坏了平等、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回扣不是国际例,相反,国际社会都禁止回扣,不能认为回扣有利于市场经济,从而对收受回扣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也不能因为收受回扣的现象比较普遍,从而对回扣视而不见。应当充分认识回扣的危害性,正确理解刑法规定的精神,严格将收受回扣的行为认定为受贿。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8 条第 2 款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法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账。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报酬。对合法接受折扣、佣金的,不能认定为受贿;但对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受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8 年 11 月 20 日《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下列行为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1)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数额较大,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的; (2)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数额较大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数额较大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的; (3)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数额较大,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的; (4)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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