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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概念及处罚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4-24 15:27:37)
标签:

戴涛律师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

武汉律师

刑事辩护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由于我国目前对股票、债券的发行实行核准制,所以,本罪中的欺诈行为,既针对投资者,又针对核准机关。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发行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2)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 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 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根据刑法第 160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 1% 以上 5% 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募集资金金额",是指通过欺诈方法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所筹集的资金数额。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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