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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4-24 15:37:10)
标签:

戴涛律师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

武汉律师

刑事辩护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不按照规定披露"包括不披露、披露不真实、不全面、不及时以及披露程序不妥当。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追诉:

    (1)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 50 万元以上的 ;

    (2)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 以上的;

    (3)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30% 以上的;

    (4) 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 50% 以上的 ;

    (5) 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

    (6) 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

    (7) 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

    (8) 多次实施本罪行为的;

    (9) 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根据刑法第 161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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