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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概念及认定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4-24 15:19:15)
标签:

戴涛律师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

武汉律师

刑事辩护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名为选择性罪名。行为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或者在公司成立前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并要求具备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其他严重情节之一。责任形式为故意。根据司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 60%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 300 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 30% 以上的 ;(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 60%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 300 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 30% 以上的; (3) 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4)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或者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者 2 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 2 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者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如何处理抽逃出资与职务侵占等罪的关系,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因为出资人出资后,资金属于公司所有,抽逃出资意味着非法占有公司所有的资金。对此存在许多思路: (1)抽逃出资经过了其他股东同意的,成立本罪,否则成立职务侵占等罪 ;(2) 具有归还出资的意思的,成立本罪(但存在与挪用资金罪的关系问题) ;否则成立职务侵占等罪 ;(3) 经过其他股东同意且具有归还意思的,成立本罪,否则成立职务侵占等罪;(4) 在公司成立前抽逃出资的,成立本罪,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成立职务侵占等罪 ;(5) 凡属于公司法中的抽逃出资的行为,均认定为本罪,不管其是否触犯职务侵占等罪;(6) 规定本罪的法条与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法条,是特别法

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对抽逃出资行为适用特别法条,以本罪论处; (7) 实施本罪行为触犯职务侵占等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如此等等。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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