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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概念及认定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4-02 14:38:11)
标签:

戴涛律师

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化

武汉刑辩律师

生产、销售劣药罪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根据《药品管理法》第 49 条的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 )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 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 超过有效期的; (4)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昧剂及辅料的 ;(6)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由于劣药比假药的危害小,故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成立犯罪。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市场秩序、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行为人对假药与劣药发生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应在重合的范围内认定为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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