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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4-02 14:39:34)
标签:

戴涛律师

生产、销售假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化

武汉刑辩律师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七条规定: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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