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4-01 15: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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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涛律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武汉刑辩律师刑事犯罪 |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发现有人销售伪劣产品,就能表明有人生产了伪劣产品。司法机关在认定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过程中,一定要查出伪劣产品的生产者(生产者也一定是销售者)。但这一点也并非绝对,即可能出现只有伪劣产品的销售者而无生产者的现象。因为即使所有的生产者都生产合格产品,但销售者也可能在销售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例如,生产者生产的是合格产品,在推向市场时离有效使用期限还有一定时间:销售者购进该产品后,由于某种原因长期积压,事后明知产品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却仍然销售。在类似情况下,就只有伪劣产品的销售者,却没有伪劣产品的生产者。因此,司法机关在查处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过程中,要保障无辜的生产者不受刑事追究。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为其提供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共犯人应当对共同犯罪范围内的销售金额负责,而不只是对自己直接销售的金额负责。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犯本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妨害公务等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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