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4-01 14:29:29)
标签:
戴涛律师危害公共安全罪武汉刑辩律师刑事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
1.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虽然法条将本罪行为主体表述为"生产者、销售者",但这并不意味着本罪为身份犯。因为一般自然人与单位均可能成为生产者与销售者。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其中的伪产品主要是指"以假充真"的产品,劣产品是指掺杂、掺假的产品、以次充好的产品及冒充合格产品的不合格产品。
2. 责任要件
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据此,过失不可能构成本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