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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认定与区分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3-20 14:38:47)
标签:

戴涛律师

危害公共安全罪

武汉律师

刑事犯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燃气等易燃易爆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认定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放火罪、爆炸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亦可采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往往也会导致火灾、爆炸的严重后果。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放火罪、爆炸罪的犯罪对象是一切公私财物。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方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这是法条竞合问题。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而不能定放火罪或爆炸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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