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认定与区分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3-20 14: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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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涛律师危害公共安全罪武汉律师刑事犯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
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认定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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