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认定,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问题 武汉刑事辩护
(2014-03-20 14: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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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
一、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认定
如果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不构成本罪。单纯破坏的,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的,可以构成盗窃罪。但有两点要注意:即使是不通电也认为是正在使用中:(1)已经架设完毕交付电力部门验收的,即使尚未通电使用,也认为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2)农村小水电站季节性通电的线路,或者季节性使用的电力排灌设备即使在暂停使用期间不通电的,也认为是正在使用中。但已经架设完毕,但尚未交付电力部门验收的线路,不认为是正在使用中。
(二)关于电力设备的理解
电力设备指的是电力生产、输送设备,或者说发电装置和输电线路。如果是电力使用的终端设备,通常不算电力设备。
二、想象竞合问题
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为了盗窃而破坏电力设备的情况,这种情况按想像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的,一般来说应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论处,但是如果所盗的设施,数额特别巨大,以盗窃罪都应该判处无期徒刑的,应该定盗窃罪。因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法定最高刑是15年,而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为了体现罪刑均衡,作为想像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一般,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财物价值不大的,只构成破坏类犯罪;财物价值较大或者巨大的,同时触犯两罪名,属于想像竞合犯,定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重;如果是数额特别巨大,需要判无期徒刑,那么因盗窃罪重,转而定盗窃罪。可见这种场合既可以定本罪,也可以定盗窃罪,取决于那个处罚重,体现想像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理。有学者认为:"盗窃罪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坏犯罪发生竞合,如破坏电力设备最、破坏交通工具罪等,不存在按照盗窃罪处罚的问题。因为这些犯罪都有死刑,在任何情况下都比盗窃罪重。"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这牵涉到对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的理解问题,尤其是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某些部件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而按照盗窃来说又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一般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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