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破产罪如何进行无罪辩护? 武汉刑事
(2014-02-12 16: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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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刑事之经济犯罪 |
一、虚假破产罪的法律依据
1、刑法第162条。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3、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虚假破产罪的辩护词
虚假破产罪具备以下特点,辩护时应予注意:
(1)根据修正案(六)之六规定,本罪在罪状表述中,把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作为定罪的界限,因此,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不仅要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而且要给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才构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诉。
(2)本罪的主观主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虚假破产罪是在一种在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利用特定手段实施的欺诈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其行为会导致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但仍采取隐瞒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等多种手段,积极转移和处分财产,造成资不抵债的假象,从而实施破产。
(3)无论是破产申请之前实施隐匿财产行为,还是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行为,都是公司、企业的单位行为,即使是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去付诸实施,但只要是按照单位决策,以单位名义,都是公司、企业的单位犯虚假破产罪的行为。相反,如果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公司、企业中的自然人不是以公司、企业的名义实施隐匿财产等行为,则不是公司、企业的行为,而是自然人的行为,这与单位犯罪具有本质区别,可能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如果公司、企业的财会人员为虚假破产作准备,非根据单位决策故意销毁该公司、企业的会计账簿,那么该财会人员则单独构成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而不构成虚假破产罪。
三、虚假破产罪的相关案例
笔者接触的相关虚假破产罪案例,其中的"虚假破产"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实体上并没有真实的破产,以假破产的方式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二是实体上真实破产,但在破产程序中实施了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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