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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的过患

(2023-04-10 15:52:14)
标签:

佛学

       自杀的过患

         上师观自在自杀的过患


世人愚昧无知,认为死亡是一种解脱,导致许多困在痛苦漩涡不能自拔的人纷纷选择自杀,寻求安乐。应知这是极其错误的做法!

 

儒家《孝经》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我们的身体发肤,是父母亲赐给的,特别是母亲,十月怀胎一早分娩时,那种惨烈的痛苦,几乎要了母亲的命。

 

孩子生下后,父母对孩子更是百般慈爱,寄予厚望,日夜操劳,历尽艰辛,终于把孩子抚养成人。

 

此时,孩子若自杀,无疑对父母造成极大伤害,甚至气绝身亡。这是极大的不孝!

 

明白此理,谁还敢轻易毁掉自己的生命?

 

因此,孩子有赡养父母、为母养老送终的义务,为了父母而保护自己的身体,这是孝之根本。没有身体,孝就成为空谈。

 

再者,自己有义务为家族,乃至国家繁衍后代,生孩子后还要抚养、教育孩子长大成人,为国家做贡献。若自己作为父母而选择自杀,必定给幼小的孩子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

 

所以,任何人都没有权力选择自杀。

 

自杀不仅杀害自己,体内的许多寄生虫也被杀死了,所以自杀是造巨大的杀业,死后唯有下堕恶趣感受剧烈痛苦,绝对不是解脱!

 

自杀属于横死,七天重复一次,周而复此,苦不堪言。根本不像做人那样,有规律的吃饭、睡觉、工作、娱乐等美好的生活。

 

自杀者死后感受这些剧烈痛苦的经历时,必定追悔莫及,但为时已晚,并且在百千万劫中,他们很难再次获得人身。

 

《摄抉择分》说:如果是杀者自杀,只有加行罪,不得究竟罪。

 

《俱舍论》说:如果杀者在被杀者之前或者同时死亡,则无根本罪,因为杀者已转为其它中阴身等身体的缘故。

 

圆满的杀生罪业必须具足四个条件,以自杀为例:

 

对境:被杀者是自己;

 

发心:认定被杀者自己(确定无误),不断生起自杀的心念;

 

行为:做自杀的行为;

 

究竟:被杀者最终死去。

 

自杀时,由于杀者和被杀者都是自己一个人,自己作为杀生者,死去后已转为其它中阴身等身体的缘故,所以究竟这一条不具备,不得究竟罪,只有加行罪。

 

虽然自杀只是加行罪,不是圆满的杀生罪业,但罪业不轻。

 

《因果的奥秘》说:“由于意乐的因素导致杀业严重者,就是由猛利贪欲意乐所作,由猛利嗔恚意乐所作,由猛利愚痴意乐所作。”

 

自杀者认为,死亡是摆脱痛苦的一种解脱,即是“由猛利愚痴意乐所”作的自杀,所以杀业严重。

 

《因果的奥秘》还说:“由于对境的因素导致杀业严重,即相对于体形小的旁生,杀害大身旁生业重;相对于恶趣旁生,杀人或杀成人相者(胎儿)业重。”

 

自杀者是人,自杀就是杀人,所以杀业严重。

 

严重到什么程度呢?

 

《大圆满前行引导文》引用续部说:“非时往生杀天尊。”

 

“非时往生”就是自杀;“天尊”,是指诸佛、菩萨、及阿罗汉圣者。

 

自杀不仅损害自己的性命,同时损害许多与自己有缘众生的生命(体内寄生虫),对父母双亲及孩子造成巨大伤害,所以自杀损害自他,等同杀天尊的罪过。

 

《因果的奥秘》说:“杀小乘有学道圣者,杀大乘菩萨、阿罗汉、独觉业重;或者如来法尔不可杀害,却对如来有杀害心,以恶心出佛身血,杀业极为严重,故属五无间罪之一。”

 

自杀者,实际上就是选择从善趋下堕恶趣,愚不可及,其去处就是堕五无间地狱。

 

地藏菩萨发愿:地狱不空,誓不成佛,众生度尽,方证菩提。

 

南无地藏王菩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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