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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让公众投资者获利——借鉴美国规定,规范股东减持

(2012-10-30 09:03:06)
标签:

原始股东

减持

诚信

借鉴

股票


     笔者依稀记得证券时报发表过文章建议原始股东要按照发行价减持股票,但不记得是哪一期和文章标题,就找不到原文了。笔者在几个月前就提出过,但遭到多人的指责,认为于理无据,想想也对,高管们辛苦几十年不给减持也有失公允,但原始股东的套现确实成为了A股走好的一个大问题,怎样规范是一个迫切的问题。
        从现有法律规章上看,我国一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还是有迹可循的,首先郭主席提倡诚信建设并颁布诚信条例,又警告把投资者当傻瓜圈钱的时代已经结束。因此从诚信角度约束原始股东减持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式,这在国外也是有例可循的。这就是要求发行人中的CEO和CFO等高管在招股书上签字承诺,招股书上的一切陈述都是真实可靠的,并在以后的信息发布中保证信息的真实性,证监会顺势而为,规定一旦发现有不良记录和虚假陈述,高管和原始股东就不得减持股份,如果逆市减持,减持所得将被收归上市公司所有,根据数额再处以同等罚款。
     国内“唯美”的人士很多,认为美国的政策能拯救A股,笔者也是典型的“唯美”派,我想在减持方面完全可以照搬过来。首先是美国人制定减持规定的思想原则,那就是让公众投资者先行获利的原则,这一点至关重要,有了这个前提,一切就都好解决了;其次是他们的规定,笔者根据中国的实情略作更改。
       原始股东减持前必须提前三个月向当地证监局备案,得到同意后再公告方可减持。在减持规模上,美国是以年成交量的1%作为最高减持量,由于美国的换手率很低,对投资者的保护已经是相当强势的了。针对国内换手率过高的现状和要套现的股份过多的事实,笔者建议年减持量不能超过流通股本的1%。
         在A股,为了配合减持,上市公司总是搞点似是而非的利好推高股价或是推迟公布利空消息,因此笔者建议 在公布利好利空消息前后三个月内,原始股东不能减持。
        在A股上市的目的就是为了减持套现,募投项目设置过于随便, 在招股书中随意描述募投项目进展预期和收益情况,上市后,募投项目达不到招股书披露的进展要求和达不到招股书披露的收益事例就屡见不鲜了。因此有必要规定募投项目未能达到招股书要求时原始股东不能减持股份。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财务问题,杜绝造假粉饰现象,可以规定上市后业绩变动超过20%者, 原始股东不能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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