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刚主席拿啥保证诚信建设
(2012-08-18 14:41:37)
姚刚指出资本市场是商业信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资本市场交易模式及其机制,普遍建立在委托、信托等法律关系之上,如果缺少信任、缺乏信赖、缺失信用,就会动摇市场的信心。
姚刚副主席把资本市场的诚信同市场的信心挂钩,把市场的诚信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值得我们肯定,也是投资者一件值得欣慰的事情。并强调对违法失信行为“零容忍”的理念,持续保持严厉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等违法失信行为的高压态势。
但面对贪得无厌的资本权贵,怎么样让他们保持诚信,姚刚副主席认为,证监会在探索形成专门化的诚信监管约束机制。为提高失信成本和代价,中国证监会在监管实践中探索实施了一系列的诚信约束,包括将不良记录与专家委员选任、市场准入许可、日常监管关注、处罚处理情节等对接、挂钩。姚刚副主席认为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功能和作用,宣传诚信典型”。
笔者认为姚刚副主席所提倡的惩治措施并不能对失信者有一个震慑作用,惩治的手段还是停留在老一套上面,并没有多少创新。至于宣传诚信典型之类,纯属多此一举,恐怕只是姚刚主席的一厢情愿而已,面对数以亿计的暴利,靠宣传劝阻是没有任何效果的,对这些丧失天良者,唯一的办法就是打,打的他们怕为止,打的他们下次不敢为止,否则劝来劝去,只是多费时间和口水而已,何况中国资本市场究竟有没有一个诚信的典范,笔者心里直打鼓,就以《诚信管理办法》中被认为最有效的最苛刻的第三十五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证券发行保荐业务,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外,中国证监会相关发行监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处派出机构、有关业务部门和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出具诚信关注函,提示许可审查、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对相关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予以审慎关注。中国证监会相关发行监管部门出具诚信关注函,应当抄送相关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公开说明。”
也被删除。
删除的原因笔者认为现在券商和保荐人制度管理不严格,业务上交叉和代签名现象还较普遍,如果监管部门对所有失信行为进行查处,可能会导致券商整个投行部门混乱,甚至瘫痪,监管部门对查处投行的失信行为不得不谨慎行事,有投鼠忌器之嫌,也反映监管层始终未能痛下决心,对失信者进行釜底抽薪式的惩处,
但对失信行为查处的谨慎,直接后果就是对失信者缺乏制约效果,资本市场信心丧失殆尽,投资者叫苦连天,于是乎新大地奥普等完完全全造假的公司总是不断涌现,至于如伽伟股份百隆东方华虹计通等变脸公司更是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
对荐而不保,国内虽然规定处罚过于轻慢,但问题是连过轻的处罚也没有执行到位,而且处罚也仅仅停留在个人身上,对保荐人后面的老板丝毫没有触及,《证券法》第223条中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绿大地为例,仅仅保荐人李迅冬等被深交所通报批评,而对1-5倍的处罚(保荐费1700万元对应罚款是1700-8500万元)却束之高阁了。同样双星新材上市业绩立即大变,投资者可以说血本无归,而保荐人获取了1.43亿元的收入,但业绩的暴跌并没有得到惩处,更不用说1.43-7.15亿元的
罚款了,当然市场永久性禁入的惩治是投资者想也不敢想的事情了。
笔者认为,中国股市的乱象在某种程度上,不在于制定多少的法律规章,如对失信者的惩罚《诚信管理条例》就比《证券法》要小得多,关键是没有执行到位。郭主席屡次说要惩处及时,但天能科技出事那么久了,惩罚还没有下文,何来说及时惩处,怎么能对失信者有警示作用呢?
现在A股市场可以说是乱象横生,古人说
乱世当用重典,没有一个重罚的规章制度就是一只纸老虎,是吓不倒失信违规者的,作为制度的完善,新的法律要增加对失信者的经济处罚力度和法律上量刑具体化,在这方面有香港的经验可以借鉴,如洪良国际案件,发行人推出募集资金,中介机构被处4000万元港币罚款,终身市场禁入,在洪良国际案以后,香港证监会就《有关监管保荐人的咨询文件》进入为期2个月的公众咨询期。该文件建议,保荐人必须在上市前完成绝大部分的尽职审查;若招股章程内出现任何不实描述(包括重大遗漏),保荐人将为此附上刑事责任,最高将被罚款70万港元及监禁3年。
当然如果证监会真心要建立一个三公的中国资本市场,能借鉴美国的法律那将是投资者之幸,萨班斯法案的严惩措施可谓“残酷”,法案中对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入狱25年;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故意破坏或捏造文件以阻止、妨碍或影响联邦调查的行为被视为严重犯罪,可处以罚款或判处入狱20年;执行证券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和复核工作底稿至少应保存5年……这些惩罚措施每一条都让失信者胆颤心惊。
面对一个信誉扫地的资本市场,证监会除了制定更为完善的制度以外,更重要的是执行到位,否则最严酷的法律也是一个美丽的摆设。而中国缺少的正是执行的问题,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让失信者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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