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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的规定是多此一举

(2012-08-10 08:25:23)
标签:

业绩

下降

措施

股票

           据《大众证券报》报道,眼下不少新股居然都“富不过一夏”。统计显示,在今年上半年上市的105家公司中,有79家进行了中期业绩预告,其中有18家公司出现了业绩下滑的现象。业绩下滑程度超过10%的有17家,这其中还有10家公司业绩下滑幅度超过了30%以上。
       今年5月11日上市的珈伟股份成为业绩变动幅度最大的公司。公司中期净利润预计业绩降幅将达到95.85%至94.12%;4月11日上市的隆基股份则预计中期业绩降幅为85%;6月19日上市的华虹计通变脸神速,上市22天后,下降约24.59%-22.67%,与招股书中所称公司“具有可持续性的盈利能力”形成了鲜明对比。而6月12日上市的百隆东方下降幅度在55%到75%之间;今年以来发行价最高的南大光电在8月7日上市前夜预告同比下降27.71%。更为不妙的是,同比下降40%。
       新股业绩如变色龙般变化之快,引起投资者的极大愤慨,为了让发行人揭示公司业绩波动的风险,深交所特意发文要求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最近一个季度和下一个季度的业绩预期,以便投资者作出更准确的判断。
     很可惜,中国股市就是为了帮发行人能更成功的圈钱服务,而不是为了投资者服务,深交所的最新规定也是如此,是在挂羊头卖狗肉,不是真心的帮投资者避免踩中新股申购的地雷,因为上市公告书是在上市前一两天发布的,而此时新股的定价和申购均已经完成,即使拟上市公司出现亏损,投资者也是投诉无门,退股无门,只能承担亏损的后果,而发行人该圈的钱也已经圈到,在现行体制下,又无需承担任何风险,深交所的规定真是多此一举。
    深交所如果真心的帮助投资者,应该规定在发行人路演前披露最近一个季度和下一个季度的业绩预期,最迟也应该在询价前或申购前,这样才能警示投资者对公司的风险,申购后才警示有个屁用。
    笔者很久前就写过一篇博客,要多管齐下防范新股变脸,关键是要有一个惩处机制,并把惩处机制及时准确的落到实处,否则规则就成了没人怕的“纸老虎”,目前据证监会2009年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72条规定,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证监会将对保荐代表人采取3到12个月内不受理保荐材料或撤销保代资格的惩罚措施。所得的利益和出发相比,显然处罚太轻,不足以警示造假者,更为关键的是即使过轻的处罚还因各种原因而没有执行到位,让造假者有恃无恐,导致业绩变脸如此的普遍。
    在现实的利益链条中,保代这是一个小小的人物,受益最大的投行根本没有得到任何惩处,证监会有捡软柿子捏之嫌,惩罚一个打工仔,远不如惩罚幕后老板的影响大和更有震慑作用。
    笔者总是怀疑证监会惩处造假的真心,因为《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证券发行保荐业务,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外,中国证监会相关发行监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处派出机构、有关业务部门和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出具诚信关注函,提示许可审查、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对相关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予以审慎关注。中国证监会相关发行监管部门出具诚信关注函,应当抄送相关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公开说明。”而发布的《诚信监管办法》删除了这一条。
    证监会如果有心惩处造假者,借用香港的方法,保证一试就灵,香港证监会就《有关监管保荐人的咨询文件》进入为期2个月的公众咨询期。该文件建议,保荐人必须在上市前完成绝大部分的尽职审查;若招股章程内出现任何不实描述(包括重大遗漏),保荐人将为此附上刑事责任,最高将被罚款70万港元及监禁3年。
    证监会如果能学学美国人的做法,造假者恐怕连想都不敢想,萨班斯法案的严惩措施可谓“残酷”,法案中对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入狱25年;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故意破坏或捏造文件以阻止、妨碍或影响联邦调查的行为被视为严重犯罪,可处以罚款或判处入狱20年;执行证券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和复核工作底稿至少应保存5年。
      一句话,A股市场造假普遍,是证监会纵容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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