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达鑫募投项目造假的启示
(2012-06-17 11:53:44)
2012年1月20日,恒基达鑫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通知,原出让地块终止出让,终止的原因是规划建造绿化带。
这是公司唯一的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招股书上叫“扬州恒基达鑫库区一期续扩建工程”,投资额2.06亿,而为该工程所购买的土地位就于码头隔壁。
如果因规划而不能建设仓储,势必导致恒基达鑫无法上市。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特别注意,首先土地转让合同在土地规划之后才签订,律师调查发现,上述绿化带的规划,早在2010年4月份已经做出,这个时间,远远早于公司发布的招股说明书。其次合同签订的主体不对,
土地转让合同是与管委会签订,《 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显而易见,公司为了上市圈钱,虚构了“扬州恒基达鑫库区一期续扩建工程”。根据相关规定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募资2.06亿元大大超过1000万元,在规划之后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和合同签订主体错误,有伪造政府公文之嫌,这里面有何见不得人的勾当,不在本文讨论范围,让有关部门去。本文要说的恒基达鑫从资本市场募集到资金该怎样得到惩处。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给予答复的内容是“《土地出让协议》与管委会签订是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的通行做法,也是工业用地的前期工作。恒基达鑫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作为执法机构,理应一切以法律作为准绳,依法办事,居然使用通行做法为犯罪者辩护,实在令人费解,广东证监局是出于地方保护主义,还是另有隐情,证监会作为其上级机关,难道不该给投资者一个交代吗?
对扩容是尽心尽力,对违规是遮遮掩掩,对违法者是能拖则拖,对融资是快马加鞭,又一次得到了有力的证明。
根据目前的司法解释,股东提起诉讼有一定的前置条件,即先对上市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然后股东才能依照生效的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书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这一答复,就彻底的洗脱了恒基达鑫的罪名,彻底的粉碎了投资者索赔的可能性,但恒基达鑫确实是欺诈上市,募集资金根本没有投资项目,也就无从谈起投资收益,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恒基达鑫股票的上市首日开盘价是22.22元,该价格也基本上是公司迄今为止的最高价格。昨日,公司收盘价为11.32元。相对开盘,股价已经被名副其实地“腰斩”。
恒基达鑫成功要过五关斩六将,首先是
发审委员没有尽到尽职的责任,没有发现土地转让合同的真实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相关发审委员诚信纪律规定,应该对发审人员启动调查程序,但到目前为止,规定形同虚设;其次是所有中介机构都未能做到尽职调查,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5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证券发行保荐业务,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外,中国证监会相关发行监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处派出机构、有关业务部门和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出具诚信关注函,提示许可审查、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对相关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予以审慎关注,但证监会还是迟迟未见对其调查,更不用说惩处。笔者还满怀希望有关部门为了杀一儆百,能加强司法对接,对发审委员审核和中介机构保荐的企业进行跟踪,发现所审企业事后爆出依据其“合理专业注意”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重要问题的,譬如业绩造假、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等,或被当事人举报查实有变相受贿寻租行为的,除对其进行一票否决予以解聘外,还要对其失信渎职行为进行司法追究,与保荐人、发行人一起对利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看来笔者又得失望了。
笔者觉得,恒基达鑫连一个募投项目都没有,比香港的洪良国际要严重的多,但中国证监会到目前还是哑口无言,更不用说为投资者讨回公道了,而香港交易所针对洪良国际涉嫌财务作假欺诈上市的行为,港交所在叫停洪良国际交易的同时,通过香港高院冻结了洪良国际相当于新股发行净额的9.974亿港元资金,一旦洪良国际需要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则可将这笔冻结的资金分发给投资者,投资者不会因为洪良国际的退市而蒙受损失。
中国何时有香港交易所惩处违规者的及时与严厉,才有投资者与融资者共享财富增长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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