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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资者的保护中港差的太远——洪良国际案审理的启示

(2012-06-06 14:56:22)
标签:

证监会

中港

洪良国际

保护

区别

股票

     据《洪良国际IPO造假庭审直击:证监会力主退还10亿募资》(21世纪经济报道)2010年3月,证监会入禀高等法院,指洪良国际招股书资料虚假具有误导性,严重夸大财务数据,2010年3月,香港证监会(下称“证监会”)已经获得高等法院禁令,冻结了洪良国际2009年上市集资所得共9.974亿港元,并寻求用来赔偿给洪良国际的投资者。
          中国资本市场虚假陈述,夸大财务数据可以说遍地都是,证监会是过问都懒得过问,实在没办法遮掩过去了,就找发行人中介机构谈谈话,再重点,就给一个警告。远的如绿大地,保荐人连一个警告都没有,近者如贝因美伪高新事件补税近亿元导致股价大跌50%,投资者亏损可谓大也,但证监会是屁也不放一个,还好意思把保护投资者利益时时挂在嘴边,还成立了一个投资者保护局,保护局针对贝因美事件不也是一声不吭,对投资者的保护还不是不声不响,但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大扩容倒是大声吆喝,不知该叫投资者保护局还是该叫融资者保护局?笔者有点弄不明白。投资者保护局如果像香港证监会一样申请冻结贝因美的相关资产,作为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并代表投资者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贝因美退回募集款项,这才是真正的投资者保护局,大谈融资与股指无必然联系,有悖投资者保护局的称号,是越俎代庖,多此一举。
      香港证监会避开刑事诉讼举证难的问题,而只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说明证监会专业能力和法律的精通,把法律问题留给司法机关,而把对投资者的保护留给自己,以避免投资者多走弯路,证监会代表律师说在该案中刑事诉讼不仅不切实际,而且证监会对刑事检控也没有任何兴趣。他指出,证监会所做一切旨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希望投资者可以尽快取回资金。
      “证监会所做一切旨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希望投资者可以尽快取回资金。”说的真好!同为黄帝子孙,香港证监会所做的一切确实都是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国内证监会官员听了是不是觉得脸红发烧呢?针对大量公司业绩变脸,就是没人去查,针对市场交易异常,就是不闻不问,针对媒体曝光的案件,是假装看不见,针对几十家伪高新企业,证监会是充耳不闻,千呼万唤的退市制度虽然是出来了,但还是尤抱琵琶半遮面,而且违法退市者居然不用付出任何代价,甚至可以获得数亿元颐养天年,而无辜的投资者却要承担犯法者所有的损失,甚至倾家荡产,这也被证监会的御用文人视为天大利好,开启了资本市场的新纪元,岂不是笑话。
    对投资者的保护,跟香港相比,可谓一个在天,一个在地,实在差的太远。
     对投资者的保护,不是挂在口头上,而是要像香港证监会一样,拿出实实在在的举动,投资者才会鱼贯而入,支撑起股市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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