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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班斯-奥克斯莱法》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借鉴作用

(2012-05-11 21: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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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股

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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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以来,美国曝出安然和世通等跨国公司财务造假案,导致百年老店安达信破产,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震惊朝野。美国为此推出了《2002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即萨巴斯法。其中有的值得我们借鉴。

        我国粉饰业绩包装上市盛行,屡禁不绝的主要原因就是对相关责任人处罚太过轻描淡写,而 拟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责任人主要是CEO和CFO,为此美国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披露说明书中必须有CEO和CFO的签名承诺,如果说明说中有不当的描述或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被要求重新核实,则两人在12个月内必须归还从上市公司中得到的全部奖金和红利,其他奖金性或权益性酬金,买卖该公司股票所得也必须上交公司所有。

       相比我国而言,处罚就重的多了。我国主要是谈话,警示函,再加小意思罚点钱。

        萨巴斯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主审合伙人或复核审计项目合伙人,为同一个客户服务不得超过5年,否则被视为非法。这是基于监管者对违法案件查处中得知,在长期合作中,由于员工的提升和报酬取决于该客户,事务所和员工跟客户就形成了一种复杂的人际关系,为留住客户,做出各种妥协的可能性大增,甚至帮助客户造假,由于惯性思维和审美疲劳,也不容易发现问题。

        我国是一礼仪之邦,更讲究人情关系,更讲究潜规则,长期合作,更拉不下脸。强制更换事务所不失为一个权宜之计。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跟当地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独立性本身就差强人意,而上市公司又是当地的翘楚,往往会受到多方干扰。

       审计师跳槽到被审计单位工作,会使审计人员元公司高管产生各种利益关系,影响审计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从而影响审计质量,危害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因此规定在事务所对公司审计前一年,如果该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监,首习财务官,首席会计或同级别人曾经在事务所工作过或担任过审计人,则该事务所不得从事该公司审计工作。

      我国跳来跳去很普遍,根本没有任何的约束,亟待加强法规建设。从严监管。

      对审计报告,该法规定保存7年,如果销毁档案,则要被判妨碍司法。

         我国则没有规定,销毁档案是一种犯法的规定。应予以立法。

       5财务报告严重滞后,影响投资者的判断,也该内幕交易提供便利。美国规定第一年为90天,第二年为75天第三年为60天。季度报告一律为45天。

         我国年报长达4个月。给内幕交易者提供了巨大的寻租空间。应大大缩短年报披露时间。

         鉴于安然、世通等案件给广大投资者造成极大的损失,及对美国证券市场和整个美国经济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萨班斯-奥克斯莱法》对证券犯罪做出了一系列严厉的惩罚规定,包括(1)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主管因编制违法违规的财务报告,最高可处500万美元的罚款或者20年的监禁;(2)在政府调查或者公司破产等期间有意销毁、篡改或者伪造记录以及破坏审计记录的,将被处以罚款,或者20年以下监禁,或者两者并处。审计师这样做的,将被处罚款,或者10年以下监禁,或者两者并处。(3)欺骗与公司证券有关的人士,或者通过虚假或者欺骗性的借口、陈述或者承诺等方式,获取与买卖公司证券有关的任何现金或者不动产,将被处罚款,或者25年以下监禁,或者两者并处。(4)对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最高可处10年监禁。

  该法同时还规定,对于为公司或者有关人员欺诈提供证据的员工,应当保护其免受歧视或者报复,并规定了具体的补偿措施,比如恢复职务、补发薪酬(包括利息)、补偿其他损失(包括诉讼费、专家作证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等)。
        乱世当用重典,我们期待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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