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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双簧”规避房产税   代价“不菲”

(2013-03-23 11: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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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工人日报》(2013年03月23日 05版)■陈昶屹

新年伊始,国务院就出台了五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3月1日,又下发《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涉及的各个领域都进行了从严、从重的要求。在这两个政策中,大家最关注的内容是:卖房征差额20%个税,提高二套房贷首付利率。
由于涉及高额征税及二套房利率,一时间如何规避“国五条细则”成为了网民热议的焦点。微博中一则规避“房产税”和“限购”政策的帖子特别有“人气”。支招人称自己的办法“不但避税而且不论是否限购,都可以过户。一分钱税没有!”具体的办法是买方先把房款给卖方,卖方按房款打欠条给买方,以房产做抵押。然后买方以卖方欠款不还起诉到法院,卖方承认欠款,表示无力偿还,愿意以房产抵偿,最后买方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房产中心过户。
面对此帖,很多网友纷纷询问这一方法是否可行,不少人还表达了要试试的想法。那么这样的办法是否可行?
这一招早 “ 过时了 ”
实际上,网民支招的这种“既避税且无视限购”的方式看似可行,实则断不可行。因为这会被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尤其是通过骗取法院的判决方式来达到其规避限购及避税目的,属于目前各级法院重点打击的“虚假诉讼”范畴,一旦被发现核实,相关当事人不但不能实现自己的目的,而且还可能受到相应的民事制裁甚至受到刑事处罚。
自从我国开始实施房价调控的“限购”、“限贷”政策后,在审判实践中,时常会出现这样的当事人,以包括前述“支招”在内的多种方式试图规避“限购”、“限贷”政策,最终都没有成功。目前,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到法院获取调解书及判决书以实现其规避国家政策目的的案件,已经成为各级法院重点关注和打击的对象。
目前,这种由被诉方直接同意给付或对给付凭证直接承认等方式进行非法规避非常容易被发现。实际上,据审判实践的调研发现,“虚假诉讼策划”已逐渐发展到通过第三方代位诉讼间接获取被诉人财产判决等较为隐蔽的方式,但即便如此,仍被法院查处了。因此,微博中提到的这种虚假诉讼策划方式已经“很过时”,法院早已将此类虚假诉讼作为典型打击类型之一。用网上流行的话可以说,这简直是“弱爆了”的自投罗网。
骗法院可能会坐牢
实践中,除了微博中提到的规避房产新政的“虚假诉讼”外,这类现象还常发生在规避机动车摇号政策、转移隐匿财产、获取第三人财产等事项中;常用的方式主要有,虚假诉讼的当事人通过伪造给付凭证(例如微博中提到的欠条)或捏造未为给付的虚假法律关系(例如微博中提到的抵押关系),由一方向另一方请求为相应给付行为(比如给钱或是给房等),双方在诉讼程序中达成给付协议要求生效调解书司法确认或通过认诺而获得确认被告为相应给付的判决。
正是由于虚假诉讼多发,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对“虚假诉讼”现象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法院打击各种虚假诉讼”也有了更为明确而直接的法律武器。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新规意味着,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不但无法避税,还有可能为此“坐牢”。
“ 演双簧 ” 是滥用诉权
在上述“支招”的背后,一个值得关注的情况是,有一些人进一步支招称“微博所述方式也是可行的,实际情况由法官掌握,有的地方可能法官‘睁一眼闭一眼’就过去了。”
按照《物权法》和《担保法》等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或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归债权人所有。
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抵押权人乘人之危谋取暴利或抵押人被迫做出不利于自己利益的承诺,以维护正常的抵押交易秩序。
但是,这个规定的前提,是在订立抵押合同时,或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设定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归债权人所有。法律并不禁止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人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人同意以整个抵押物的所有权清偿抵押权人的债务。
如果买房人和卖房人以所谓的债权人(抵押权人)及债务人(抵押人)的虚假身份进行民事诉讼,卖房人在所谓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当庭表示同意以自己的房产清偿买房人的债务,这属于法庭认诺及权利处分的范畴,这并不违反物权法及担保法中的禁止性规定。
但由于帖子中卖房人的债务人(抵押人)与买房人的债权人(抵押权人)身份均是虚假的,所谓欠款及房产抵押关系都不存在,只是卖房人与买房人为了骗取法院的裁判而给法官唱的一出“双簧”,在实体上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按照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应自始绝对无效。在程序上,卖房人与买房人“演戏”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滥用诉讼权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虚假诉讼”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妨碍民事诉讼秩序行为,受到民事制裁甚至刑法制裁。对这样从程序到实体皆违法的行为,法官岂能“睁一眼闭一眼”?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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