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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玩着方便“钓鱼局长”贪污60万包水库

(2013-02-02 10:31:32)

    《工人日报》(2013年02月02日 05版)

    本报讯 (通讯员曾庆朝 李丰翠 李世顺)1月29日,河南省内乡县财政局原局长于千里因贪污和大肆受贿被南阳市中级法院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赃款29万余元予以追缴后上交国库。

    现年53岁的于千里,几年前任内乡县财政局局长并兼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于千里工作之余有一个嗜好——钓鱼,因此,他被称为“钓鱼局长”。

    2005年3月的一天,于千里在该县丰收水库钓鱼后,水库老板喻某的儿子不让他把鱼带走,为此他很生气,想把水库弄给他放心的“熟人”何某承包,自己“去玩着方便。”

    为了获取丰收水库承包经营权,于千里利用职权指使时任内向财政局农财股股长的王某(另案处理),以何某的名义与该水库承包经营人喻某签订了水库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在2005年11月至2006年5月,于千里安排王某等人分4次将该水库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及县农综开发资金60万元公款从内乡县王店镇财政所账上套取,由何某取出后将其中的53.27万元用于支付丰收水库承包经营权转让价款,将丰收水库承包经营权非法据为己有。

    此外,2003年以来,于千里利用担任财政局局长和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该县要求“进步”的别某等58人以“拜年”为名所送现金共计340600元。案发前,于千里陆续向内乡县财政局上交现金95500元,余款245100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庭审中,于千里称自己不构成贪污罪,他认为自己所收“拜年钱”是礼尚往来,不构成受贿罪。

    2012年9月15日,镇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千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财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6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水库承包经营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451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法院判决:被告人于千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对被告人于千里违法所得人民币245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于千里不服提起上诉。1月29日,南阳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于千里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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