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于宛尼)国家有关部门今天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对厂家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加大了对于拒不召回的车企的惩罚力度。生产经营者拒不召回、隐瞒缺陷情况,可能面临上亿元罚款。
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我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截至2011年底,共实施召回419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621.1万辆
.但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亦坦诚,多年的汽车召回实践反映出,专业的缺陷技术分析能力建设滞后,难以应对以技术进步为核心的汽车产业发展,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受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为3万元罚款),威慑力明显不足。
《条例》新增规定,生产者或经营者出现“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隐瞒缺陷情况”,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如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企业处以的罚款额度,从现行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和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和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如果按照10%的最高限额对违法企业处罚,假设均价10万元的乘用车,一般畅销车型月销量都过万辆,如果不召回罚单将上亿元。”
首汽4S店服务总监芦延生说。
此外,随着召回条例的落实,外资车企国内、国外差别待遇的做法将不得不做出改变,近两年,国内召回案例逐步增加,但整体仍落后于发达国家。同时,自主品牌汽车也将提升自身质量。2011年,中国汽车市场的召回案例为71起,自主品牌乘用车企的案例同样仅为2起。
汽车产业评论员刘扬称,召回成本高、对品牌销量有影响都是自主品牌担心的问题。随着自主品牌汽车出口数量的提高,国外对于汽车产品的相关技术规定较严格规范,其召回体制也将完善。“不过,该条例还应在执行、监管的相关细节上加以明确。我国还应建立完备的监管系统,尤其是投诉处理系统,这样可以提高召回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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