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再国律师最高法院案件指导3584: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10个常见问题解答(四)

2023-11-24 21:44:35
标签: 案件指导 北京拆迁律师 北京董再国律师 集体土地征收

(五)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标准、土地调查登记行为等不服,原则上应当在对补偿决定的审查中一并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已经作出补偿决定的,起诉人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标准、土地调查登记等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告知起诉人直接对补偿决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查补偿决定合法性时,对起诉人相关诉讼请求合法性一并进行审查。当事人起诉时,既无补偿安置协议,也无补偿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引导双方进一步明确争议焦点和诉讼请求,可将案由确定为“请求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审理中对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标准、登记确认行为的合法性一并审查,原告主张补偿方案、补偿标准、登记确认行为不合法理由成立的,责令被告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能够确定具体补偿安置方法或者具体补偿安置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作出有具体内容的履行判决。

 

起诉人坚持单独起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标准、登记确认行为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立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已经依法向被征收农户送达土地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等的征地调查结果的登记确认行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一般应支持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行为。但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未依法告知调查结果的,人民法院在其后的其他诉讼中,仍应当对调查结果确认行为的合法性一并进行审查。

 

(六)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方案是确定补偿安置内容的重要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复议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三款与《司法部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精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应当先申请该市、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规定予以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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