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再国律师最高法院案件指导3585: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10个常见问题解答(五)

2023-11-25 20:05:11
标签: 案件指导 北京拆迁律师 北京董再国律师 集体土地征收

(七)起诉不履行公告法定职责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反映处理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被征地农民认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公告等法定职责,经向行政机关申请、反映、投诉后,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处理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起诉人已经就征地行为、补偿决定等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为不具有诉的利益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起诉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层级监督职责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八)责令交出土地行为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且应以依法实施补偿为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被征地主体如何收回土地并强制执行,未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被征地主体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包含具体的补偿安置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补偿安置是否合法、责令交出土地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既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未依法提存补偿款,又未作出补偿决定且补偿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九)责令交出土地行为的强制执行,应当按照非诉行政执行程序进行

被征地主体不交出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按照“裁执分离”的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同时,根据该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十)强制拆除(强制搬迁)行为是否可诉,取决于其是否扩大人民法院准予执行裁定的执行范围或者违法采取执行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执分离”后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问题的批复》(〔2017〕最高法行他550号)精神,行政机关未作出补偿决定或者然虽作出补偿决定但未经法院审查准予强制执行即实施强制搬迁,被征收人对强制搬迁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交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执行,而被征收人起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主体强制搬迁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实施强制搬迁扩大执行范围或者违法采取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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