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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再国律师最高法判例3436:宅基地上房屋不因他人翻建而当然属于翻建者所有

(2022-04-18 09:12:36)
标签:

北京拆迁律师

北京董再国律师

北京知名律师

宅基地

身份关系

分类: 董再国律师案件指导

最高法判例:农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房屋所有权一般要依附于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即便涉案房屋由他人出资翻建,也不能当然属于翻建者所有。

不白之衷托之日月;不平之气托之风雷

大家看到了董律师的博客文章,拜托顺便浪费几秒钟点个关注,一起进步,一起学习!

董再国律师电话:13501169982。提示:不要直接打电话(因开庭或在飞机上或休息,电话容易漏接),一定先发短信或加董再国律师qq或微信:602302461(加好友时请注明“案件咨询”)【另提示:咨询收费,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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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视频号:董律贩法

 

董再国律师个人简介

——1992年河北承德高考文科状元,兰州大学法学本科,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环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年限17年,北京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擅长行政法领域高端疑难及企业、集团征地拆迁案件。

——执业以来已为近500个公司、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优质满意的法律服务;网上可查的案件胜诉案例300余起。

——董再国律师严格控制案件质量和风险,不欺骗,不隐瞒,不乱承诺,不乱收案。董律师能接您的案子,就会心里有数,亲自开庭,坚持到底;不接您的案子,说明您的案子其实不适合打官司,没必要浪费精力和成本。董律师平易近人,坦诚沟通,收费合理。

 

“雄关漫道真如铁。”最后,希望在我的博客里您能学习到更多征地拆迁案件的实务知识和经验!征地拆迁过程中,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你自身也需要更好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用经验和智慧武装好自己,做好打一场恶战的准备。“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也唯有如此,才能知己知彼,实现有效博弈,做到未雨绸缪,维护自身权益!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你的苦处,不要指望上天悲悯。当今世道,我们共勉:唯有自强,才能自救!

 

裁判要旨:周性善并非周性贵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并无证据显示第一顺序继承人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也无证据表明周性善已取得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故周性善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等合法权益,其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415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性善,男,19429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姚飞,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浮槎路和包公大道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吴刚,该镇人民政府镇长。

再审申请人周性善因诉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肥东县政府)、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店埠镇政府)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违法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行终3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性善申请再审称:1.原房屋所有权人其弟周性贵已死亡,原房屋被周性善翻建而不复存在,自周性善抚养周性贵之女周海燕以来,就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故该房屋的所有权已属于周性善。肥东县政府、店埠镇政府的强拆行为侵害了周性善的占有权、居住权、管理权和财产权,因此周性善与被诉强拆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一、二审法院认为没有利害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周性善是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周性贵遗孤的“近亲属”,其遗孤由周性善抚养、监护,依法有原告资格。3.一审法院认定周性善出资翻建涉案房屋属债权关系的主要证据不足。4.肥东县政府、店埠镇政府未对涉案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和认定即强拆涉案房屋,程序违法。故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周性善诉称其弟周性贵去世后遗留一女周海燕由其抚养,其在周性贵宅基地上翻建了涉案房屋,被肥东县政府、店埠镇政府强行拆除,诉请确认肥东县政府、店埠镇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及附属物的行政行为违法。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项下宅基地原使用权人为周性善之弟周性贵。周性善诉称其在周性贵去世后翻建了涉案宅基地上房屋,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其提供的周性贵土地登记审批表也仅能证明其已故弟弟周性贵曾享有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房屋所有权一般要依附于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即便涉案房屋由周性善出资翻建,也不能当然属于周性善所有。另外,周性善并非周性贵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并无证据显示第一顺序继承人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也无证据表明周性善已取得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故周性善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等合法权益,其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如周性善有证据证明其出资翻建了涉案房屋,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其相关权益。

综上,周性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性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江

审判员    袁晓磊

审判员    李小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雪明

书记员       曲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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