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强拆建筑物的法律探讨
(2022-04-15 10: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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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强拆建筑物问题,我国不同法律好像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规定。对法律理解的不同,容易让司法机关、律师、公民在认识上发生分歧,进而可能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现笔者尝试作出立法思想上的梳理,希望找到有价值的内在线索,以帮助我们正确理解法律。
笔者认为,应该把建筑物区分违法建筑物和合法建筑物两种情形来分析。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行政机关不一定有权强制拆除
有人认为,既然《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行政机关自然有权强拆违法建筑物。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4月3日《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十四条是针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的规定。
所以,我们应该把违法建筑物区分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和违反规划管理法两种情形来进行研究。
1.对于违反规划管理法的违法建筑物,我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所以,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强拆决定,有权指定强拆实施机关。现实案例中,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局等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指令强拆没有合法规划手续的建筑物,就是属于合法行为。
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有权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只能是规划机关,而不是县级人民政府。现实当中也有案例,是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公民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结果被法院确认违法。
2.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建筑物,我国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这说明,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建筑物,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拆除权,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这个法条当中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能是农业农村部门,也可能是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到底是哪个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呢?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依据该规定,2020年1月1日以后,对于农村宅基地上非法占地建住宅的查处工作,属于农业农村部门的法定职责。而对于其它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应该属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管辖。
所以,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注意区分违法使用土地行为是否属于自己的管理范围。只有属于自己的管理范围,两机关才有权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进而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体上说,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建筑物,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没有职权进行管理的,既无权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也无权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只有农业农村部门或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有权作出限期拆除命令,然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于合法建筑物,行政机关完全无权强制拆除,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这两部法律规定看,只要是合法建筑,行政机关均无权强拆房屋,只能在依法补偿征收人的前提条件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且,要注意,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人民政府的部门机关是没有申请权的。
本文作出这样的区分和分析,不知道能否帮助各位认识清楚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强制拆除建筑物这个问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