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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再国律师法院判例3378:因行政机关过错而发包土地应弥补信赖利益损失

(2022-03-25 10:06:57)
标签:

北京拆迁律师

北京董再国律师

北京知名律师

发包土地

信赖利益

分类: 董再国律师案件指导

最高法案例:党上龙诉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案

不白之衷托之日月;不平之气托之风雷

大家看到了董律师的博客文章,拜托顺便浪费几秒钟点个关注,一起进步,一起学习!

董再国律师电话:13501169982。提示:不要直接打电话(因开庭或在飞机上或休息,电话容易漏接),一定先发短信或加董再国律师qq或微信:602302461(加好友时请注明“案件咨询”)【另提示:咨询收费,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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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再国律师个人简介

——1992年河北承德高考文科状元,兰州大学法学本科,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环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年限17年,北京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擅长行政法领域高端疑难及企业、集团征地拆迁案件。

——执业以来已为近500个公司、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优质满意的法律服务;网上可查的案件胜诉案例300余起。

——董再国律师严格控制案件质量和风险,不欺骗,不隐瞒,不乱承诺,不乱收案。董律师能接您的案子,就会心里有数,亲自开庭,坚持到底;不接您的案子,说明您的案子其实不适合打官司,没必要浪费精力和成本。董律师平易近人,坦诚沟通,收费合理。

 

“雄关漫道真如铁。”最后,希望在我的博客里您能学习到更多征地拆迁案件的实务知识和经验!征地拆迁过程中,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你自身也需要更好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用经验和智慧武装好自己,做好打一场恶战的准备。“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也唯有如此,才能知己知彼,实现有效博弈,做到未雨绸缪,维护自身权益!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你的苦处,不要指望上天悲悯。当今世道,我们共勉:唯有自强,才能自救!

 

裁判要旨: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案涉合同系行政主体超越法定职权所签订,对此存在过错,由此引发的解除合同、收回土地行为损害了党上龙的信赖利益,给党上龙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依法应予弥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4644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党上龙,男,1952127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查鲁盖路东街与殷段路杜林拜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关桂珍,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查鲁盖路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丁黎明,该局局长。

一审第三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绰霍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绰霍尔镇派出所旁。

法定代表人:文新,该镇人民政府镇长。

再审申请人党上龙因诉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察县政府)、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原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察县国土局)土地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新行终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党上龙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导致法律适用错误。主要理由如下:1.案涉土地无论是国有农用地(草场)还是集体农用地(草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绰霍尔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绰霍尔镇政府)都是适格的发包主体;2.绰霍尔镇政府向其送达的《废除合同通知书》是察县政府、察县国土局委托绰霍尔镇政府按照察政办〔20127号《关于印发〈伊犁河南岸干渠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灌区土地清理清查规范管理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以下简称7号通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3.7号通知、察政通告字〔20121号《通告》(以下简称1号通告),具有明显行政强制性,两文件与上位法相冲突;4.二审法院虽作出了让绰霍尔镇政府给予再审申请人补偿的判决,但二审认定“综合考量承包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成本固化到农产品产出中的情况”实质是个逻辑陷阱。再审请求: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新行终2号行政判决;2.确认再审被申请人作出的7号通知、1号通告违法;3.确认绰霍尔镇政府向其送达的《废除合同通知书》是察县政府委托的行政行为并确认违法;4.确认《劣质草场改造经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并责令绰霍尔镇政府继续履行合同;5.确认赔偿党上龙收益损失1751947.91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党上龙不服《废除合同通知书》而引发。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案涉合同系行政主体超越法定职权所签订,对此存在过错,由此引发的解除合同、收回土地行为损害了党上龙的信赖利益,给党上龙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依法应予弥补;本案相关补偿金额确定仍需进一步核实,故不宜直接作出判决,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党上龙损失作出相应补偿。从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再审申请材料看,其所提再审理由难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党上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党上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李纬华

审判员 夏建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孙阳

书记员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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