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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再国律师法院判例3377: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问题

(2022-03-24 11: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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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

北京董再国律师

北京知名律师

国有农用地

补偿

分类: 董再国律师案件指导

最高法案例:王继伟诉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承包地补偿案

不白之衷托之日月;不平之气托之风雷

大家看到了董律师的博客文章,拜托顺便浪费几秒钟点个关注,一起进步,一起学习!

董再国律师电话:13501169982。提示:不要直接打电话(因开庭或在飞机上或休息,电话容易漏接),一定先发短信或加董再国律师qq或微信:602302461(加好友时请注明“案件咨询”)【另提示:咨询收费,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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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再国律师个人简介

——1992年河北承德高考文科状元,兰州大学法学本科,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环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年限17年,北京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擅长行政法领域高端疑难及企业、集团征地拆迁案件。

——执业以来已为近500个公司、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优质满意的法律服务;网上可查的案件胜诉案例300余起。

——董再国律师严格控制案件质量和风险,不欺骗,不隐瞒,不乱承诺,不乱收案。董律师能接您的案子,就会心里有数,亲自开庭,坚持到底;不接您的案子,说明您的案子其实不适合打官司,没必要浪费精力和成本。董律师平易近人,坦诚沟通,收费合理。

 

“雄关漫道真如铁。”最后,希望在我的博客里您能学习到更多征地拆迁案件的实务知识和经验!征地拆迁过程中,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你自身也需要更好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用经验和智慧武装好自己,做好打一场恶战的准备。“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也唯有如此,才能知己知彼,实现有效博弈,做到未雨绸缪,维护自身权益!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你的苦处,不要指望上天悲悯。当今世道,我们共勉:唯有自强,才能自救!

 

裁判要旨:本案争议焦点是伊春市政府是否具有对王继伟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是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而对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不属于应当给予补偿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行申7866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继伟,男,19757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有,男,197310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兴安街3号。

法定代表人:韩库,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王继伟因诉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以下称伊春市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行终1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张剑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继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伊春市政府是承担补偿责任的主体。王继伟依据土地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伊春市政府征收前的承包土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王继伟违反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只是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并不一定违法,由王继伟自行承担损失的理由错误。王继伟有权依法获得征收该承包地的补偿费用,且其补偿数额合理合法,伊春市政府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对王继伟进行补偿。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由伊春市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伊春市政府是否具有对王继伟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是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而对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不属于应当给予补偿的情形。根据本案业已查明的事实,200987日伊春市政府作出伊政发[2009]59号《关于收回伊春市青峰农场39宗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土地登记的决定》,撤销青峰农场的伊春集有[2000]字第001号至第039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并将收回的土地转为国有农用地,故案涉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案涉行政行为系伊春市政府变更国有土地用途的行为。王继伟与青峰农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到期日为20101231日。根据伊春市土地整理储备交易中心于2011430日在伊春市人民日报上发布的通告,王继伟与青峰农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已经废止。伊春市土地整理储备交易中心并未与王继伟签订临时土地承包合同,王继伟虽继续在原承包土地范围内耕种,但其已丧失对案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故王继伟要求伊春市政府对其地上物作出补偿决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王继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继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凤云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凌白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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